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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海街道西鄣村菜农因拆迁纠纷菜地全被毁,谁能给个公道?
[color=#333333]城市改造,村庄拆迁。对于老百姓来说这是多么好的一件事,可以住上高楼,生活品质提高了,环境也好了,老农民也可以过上小**活了。轮到潮海街道西障村拆迁了,怎么完全就变了,不一样了。西障村有人口地,祖祖辈辈以种菜为生,这一拆迁菜地没了,补偿也没有,老百姓的生计都成了问题,还谈什么小**活?西障村民老黄,老园户,夫妻俩也是以种菜为生,因为接受不了这不管老百姓死活的拆迁,所以迟迟没签字。就在昨晚(2018.12.16),老黄家菜地里种菜的大棚,被不明人士全部砸倒,一根不留。这是不让老百姓吃饭了,不给老百姓活路了!难道老百姓就不应该有思想,不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应该任人宰割?天理何在???[/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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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的关于强拆的案例表明:法律房屋征收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旦发生强拆,则举证责任倒置,要由市、县级证明不是自己强拆的,否则推定是它们是责任主体。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以往的传统思路是,被强拆者要有强有力证据来证明谁强拆了,法院也很苛刻,受害人败诉的风险很大。这一判例是重大突破,因为只有征收人才有动机实施强拆房屋,而不管它是不是亲自动手强拆,只要它是征收主体,它就是被告。最新案例表明,本来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就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现在不需要被征收人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谁强势,而是要由征收人证明”不是我干的”,否则”就是你干的”。所以,像南选强拆这样案件,任何听起来冠冕堂皇的理由”没证明表明区政府强拆”、”是村庄自治行为”,以及西障村的协议上出现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所谓”见证人”,都通通无效。当然,这并不表明,受害人就不需要积极取证了。目前在地方法院,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还是挺高。此案是经过了中院一审、高院二审维持、最高法再审的艰难过程。如果有强有力的证据,直接在一审就确定责任人,岂不是更好?如果坚持倒再审,最高法可以兜底。另外,法律规定只有市、县级政府是征收主体,那立案是在中院,也就跳出了县级政府的权力辐射范围,减弱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相对来说,更加公正。最高法的案例,对各级地方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