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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关于只卖不租车位的答复
在即墨政务网上有“政民互动”板块,可以反映解决各类问题。我偶尔也会关心一下大即墨的民生。[emc/14]
在上面看到关于中交中央公元小区车位的求助问题。
关于车位只卖不租的事情,即墨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可谓民怨沸腾。[emc/27]
我在山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找到了相关的条款,并进行了反馈。如图1.
但是官方还是按照之前的物权法给解释的。由于我并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也没在继续追问下去。[emc/14]
幸好有该小区的业主看到了我发的这个内容,再次问询。这次给了个还可以接受的答案。图2。
其他小区遇到类似情况请参考,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图1

图2
在上面看到关于中交中央公元小区车位的求助问题。
关于车位只卖不租的事情,即墨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可谓民怨沸腾。[emc/27]
我在山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找到了相关的条款,并进行了反馈。如图1.
但是官方还是按照之前的物权法给解释的。由于我并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也没在继续追问下去。[emc/14]
幸好有该小区的业主看到了我发的这个内容,再次问询。这次给了个还可以接受的答案。图2。
其他小区遇到类似情况请参考,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图1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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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各一方,你完全错了,你只是自己认为的。一小区公共设施比如车位的产权属于政府,不属于任何个人及开发商。第二对于新建区小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建设时通过验收者,开发商取已得使用权,开发商有将使用权出售或租赁给业主的处置权。第三山东物业管理规定小区车位不得只卖不租。第四由于开发商是将车位使用权出售或租赁给业主不是产权,所以业主之间出售或租赁车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五当遇到紧急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且不预赔偿。第六旧小区一开始无车位设置者,即是未向国家取得该公共设施使用权,后期物业没有改造车位将车位出售或租赁的法律权利,这种情况下才属于全体业主,如改造车位,只能收取管理费。很多人以为车位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自以为是,根本不知道法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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