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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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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即墨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扩大了城区禁燃区域,新增鳌山卫街道禁燃区域,新通告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b]一、禁止燃放区域[/b]

    [b]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b](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b]三、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b]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期间(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全区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b]四、举报奖励[/b]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b]五、责任追究[/b]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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