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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中院一审宣判:易景安,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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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中院一审宣判:易景安,有期徒刑十一年


      2024年12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资深专家易景安受贿案,对被告人易景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易景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易景安利用担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建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审批贷款、承揽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汽车、房产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5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景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易景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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