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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生持刀反击15名霸凌者,被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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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生持刀反击15名霸凌者,被认定正当防卫!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案例,包括两件刑事案例和三件民事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其中,“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是一件因学生霸凌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

    [b]遭15名同学围殴[/b]
    [b]初中生持刀反击 捅伤3人[/b]
    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color=#A0A0A0](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color];
    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color=#A0A0A0](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color]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b][color=#0E3B92]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color][/b],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b]对其掌掴[/b],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b]捅刺一刀[/b],张某某等人[b]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b]。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color=#0E3B92][b]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b][/color]
    [b]
    [/b]
    [b]检察院撤回抗诉[/b]
    [b]法院认定其正当防卫[/b]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b]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
    [b]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b]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此外,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b]但不能以此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端。[/b]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b]其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b]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
    (1)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
    (2)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总之,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b]最后,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b]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是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b]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b]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b]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b]

    [b]刑法第二十条[/b]
    [b]【正当防卫】[/b]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b]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特殊防卫】[/b]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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