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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6月1日起全面停止销售使用老式液化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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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6月1日起全面停止销售使用老式液化气瓶!

    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打击“黑瓶、黑气、黑窝点”,规范液化石油气消费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即墨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及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自2024年4月份起,在即墨区范围内逐步推行“身份”合法、安全可控、质量可追溯的气瓶,并于2024年6月1日起,全面停止销售使用老式液化气瓶,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除燃气充装企业外,任何销售点、个人私自采购的气瓶禁止流入消费市场。
    二、未经注册登记、编码(充装企业码、二维码)的气瓶禁止流通。
    三、未取得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供应站点禁止销售未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求编码的气瓶。
    四、气瓶产权统一归属充装企业,消费者以缴纳押金的形式使用气瓶,押金随时可以退还;因气瓶使用产生损耗,故每月收取2元折旧费,用不满一月按一整个月收取。
    五、气瓶的定期检验费由充装企业承担,充装企业、供气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消费者索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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