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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发布最新公告:事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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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发布最新公告:事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
    起草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
    指导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color=#021EAA][b]就进一步规范青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color][/b]
    [color=#021EAA][b]维护各方合法权益,[/color][/b]
    [color=#021EAA][b]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b]



    据了解,经深入调研并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了普通住宅范围,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在起草说明中,市发展改革委表示,[color=#021EAA][b]征求意见稿实行菜单式组合计价[/color][/b],提出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质量分等定级标准,合理确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及收费级差;[color=#021EAA][b]推行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挂钩机制[/color][/b],对综合评价不达标且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由有定价权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作出降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color=#021EAA][b]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联动机制[/color][/b],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能够合理反映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规定及省政府授权青岛开展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试点的意见,[color=#021EAA][b]进一步优化空置物业收费政策[/color][/b]。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b]一[/b][color=#021EAA][b]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制度。[/color][/b]推进成本公开,规范核算;[color=#021EAA][b]二是规范停车收费行为。[/color][/b]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机动车停放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预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防止将不能销售的车位通过延长租赁时间变相销售的行为;[color=#021EAA][b]三是规范增值服务收费。[/color][/b]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约定增值服务收费事项;[color=#021EAA][b]四是规范业主或其他机构与租户之间的收费行为。[/color][/b]将住宅物业出租、转租给物业使用人的,有关物业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物业使用人缴纳,若需代缴,代缴人不得额外加收费用。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和“青岛发改”微信公众号发布。[color=#021EAA][b]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11月30日。市民可以通电子邮件和书面邮寄等方式反馈意见。[/color][/b]

    [b][/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和“青岛发改”微信公众号发布。
    市民朋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请在标题中注明“物业收费实施细则”字样,在邮件中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2.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3期1819室,联系电话:85911409)。请在封面注明“物业收费实施细则”字样,在信件中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11月30日。
    联系电话:85911409。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b][color=#007AAA]此处[/color][/b]查看《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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