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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没在场没签字 男子成青岛华夏银行即墨支行500万贷款担保人
众所周知,如果贷款人未按时还款,担保人不仅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近日,壹粉江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反映称,因他人在青岛华夏银行即墨支行贷款500万未能及时偿还,自己被作为“担保人”房产遭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很大影响。让他不解的是,自己从未为他人办理过任何贷款担保业务,同时,该笔贷款签订日期过程中,自己人在海外,没在场,没签字,怎么就成了这笔贷款的担保人?

[b]没在场,没签字,莫名其妙“被担保”500万?[/b]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我从未给别人做过担保,现在被无端牵连,房产遭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日前,壹粉江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反映称,2015年,借款人迟余鹏以青岛奥利孚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向青岛华夏银行即墨支行申请贷款,因迟余鹏无担保财产、担保人,找到该银行信贷员刘博,让刘博想办法操作。“刘博有我以前在他们银行办业务的相关信息,我怀疑是他冒用了我的信息,帮迟余鹏办理了贷款。次年,对方又如法炮制,使迟余鹏再次顺利贷款500万,不是东窗事发,我至今还被蒙在鼓里。”江先生说,2017年,因迟余鹏贷款逾期未偿还,这笔贷款也就成了华夏银行即墨支行的不良资产。后银行将该笔不良资产卖给青岛如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的一天,他如往常一样在公司上班,不料却收到一纸传票,这才得知他被作为“担保人”遭到青岛如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同起诉,同时伴随着财产被保全。
江先生说,意识到事态严重,他第一时间找到了银行信贷员刘博。“对方承认从未见到我为迟余鹏贷款签订过担保合同。但为何我会成为贷款担保人,他一直未说清楚。”江先生补充说,迟余鹏与银行首次签订贷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那段时间他根本不在国内,何谈给对方做贷款担保呢?江先生向记者展示了护照、出入境记录。记者看到,他的护照号G34027224,出入境记录信息显示2015年6月21日中国出境,2015年7月12日入境。“当时我在美国20天并未在国内,不可能签署任何材料,足以证明带有我本人签字的担保合同并非是为本笔贷款所签订的,系伪造的或者被信息冒用的。”


之后,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经审查,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驳回原告青岛如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b]华夏银行即墨支行:需要上报分行后再作出答复[/b]
连日来,记者多次联系涉事信贷员刘博以及借款人迟余鹏,截至发稿前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对于此事,银行方面作何回应呢?“我们现在不大做担保业务了。”4月24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青岛华夏银行即墨支行,信贷部王经理介绍,按照银行规定,现在办理担保贷款非常严格,正常流程是:贷款人和担保人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材料齐全后,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面签,最后由分行审核。而对于江先生为何没在场,没签字,却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一事,王经理称,他没有权限接受采访,需要上报分行后再作出答复。另外,王经理说:“银行信贷员刘博目前还在青岛华夏银行工作,但是已经离开了即墨支行。想要找他,也需要上报分行。”
那江先生的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当时进行面签时,银行是否留有影像资料和原始担保合同?如果银行未留有影像资料,是否说明银行在工作中存在疏漏?记者将一系列采访问题告知对方,截至记者发稿前,未收到青岛华夏银行方面任何答复。
[b]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是否存在挪用签字难以确认[/b]
记者了解到,此前,江先生已将此事投诉给了中国银保监会。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回应:“在我局核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你在2015年7月以前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授信客户提供过担保或准备提供担保,当事人刘博称是将空白担保合同交由迟余鹏找你签字后送回支行,却未亲见你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因此对于刘博与借款人是否存在挪用有你签字的空白担保合同一事我局难以确认。”
对此,江先生说,因为本笔借款他并不知情,没有保证合同原件属于正常情况。“根据借款流程,在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保证人至少应当在华夏银行签署有两份合同,华夏银行至少应当留存有一份本次保证合同。到底是不是我签字担保的,我希望银行现在能提供出留存的合同原件。然后,我们共同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确认笔迹形成的时间以及笔迹是否为我签署,这样不就真相大白了吗?”江先生说,自己前期多次找过银行索要担保合同原件,对方始终未能提供。
[b]律师观点:应依法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b]
记者了解到,目前江先生已经报案,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已以“刘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为名正式立案侦查。
“案件至今未破,可我的房产遭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该怎么办呢?”对此,山东某律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现在双方出现争议,此事可通过鉴定笔迹和指纹以及形成时间来解决。双方可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如出现诉讼可通过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对于江先生签字及指纹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若为江先生签的字并符合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他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则属于银行监管不严,银行应向江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该名律师补充,冒充他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可能构成犯罪。“本人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过字,却变成了担保人。这种冒充担保人签字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以捏造事实、变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该名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因本案法院裁定已经生效,应当依法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之后也立案侦查,该案已经不再属于民事案件,基于民事案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江先生的保全措施是否存在不当的情形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也值得探究。
针对此事,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将持续关注报道。

[b]没在场,没签字,莫名其妙“被担保”500万?[/b]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我从未给别人做过担保,现在被无端牵连,房产遭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日前,壹粉江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反映称,2015年,借款人迟余鹏以青岛奥利孚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向青岛华夏银行即墨支行申请贷款,因迟余鹏无担保财产、担保人,找到该银行信贷员刘博,让刘博想办法操作。“刘博有我以前在他们银行办业务的相关信息,我怀疑是他冒用了我的信息,帮迟余鹏办理了贷款。次年,对方又如法炮制,使迟余鹏再次顺利贷款500万,不是东窗事发,我至今还被蒙在鼓里。”江先生说,2017年,因迟余鹏贷款逾期未偿还,这笔贷款也就成了华夏银行即墨支行的不良资产。后银行将该笔不良资产卖给青岛如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的一天,他如往常一样在公司上班,不料却收到一纸传票,这才得知他被作为“担保人”遭到青岛如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同起诉,同时伴随着财产被保全。
江先生说,意识到事态严重,他第一时间找到了银行信贷员刘博。“对方承认从未见到我为迟余鹏贷款签订过担保合同。但为何我会成为贷款担保人,他一直未说清楚。”江先生补充说,迟余鹏与银行首次签订贷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那段时间他根本不在国内,何谈给对方做贷款担保呢?江先生向记者展示了护照、出入境记录。记者看到,他的护照号G34027224,出入境记录信息显示2015年6月21日中国出境,2015年7月12日入境。“当时我在美国20天并未在国内,不可能签署任何材料,足以证明带有我本人签字的担保合同并非是为本笔贷款所签订的,系伪造的或者被信息冒用的。”


之后,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经审查,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驳回原告青岛如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b]华夏银行即墨支行:需要上报分行后再作出答复[/b]
连日来,记者多次联系涉事信贷员刘博以及借款人迟余鹏,截至发稿前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对于此事,银行方面作何回应呢?“我们现在不大做担保业务了。”4月24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青岛华夏银行即墨支行,信贷部王经理介绍,按照银行规定,现在办理担保贷款非常严格,正常流程是:贷款人和担保人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材料齐全后,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面签,最后由分行审核。而对于江先生为何没在场,没签字,却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一事,王经理称,他没有权限接受采访,需要上报分行后再作出答复。另外,王经理说:“银行信贷员刘博目前还在青岛华夏银行工作,但是已经离开了即墨支行。想要找他,也需要上报分行。”
那江先生的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当时进行面签时,银行是否留有影像资料和原始担保合同?如果银行未留有影像资料,是否说明银行在工作中存在疏漏?记者将一系列采访问题告知对方,截至记者发稿前,未收到青岛华夏银行方面任何答复。
[b]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是否存在挪用签字难以确认[/b]
记者了解到,此前,江先生已将此事投诉给了中国银保监会。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回应:“在我局核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你在2015年7月以前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授信客户提供过担保或准备提供担保,当事人刘博称是将空白担保合同交由迟余鹏找你签字后送回支行,却未亲见你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因此对于刘博与借款人是否存在挪用有你签字的空白担保合同一事我局难以确认。”
对此,江先生说,因为本笔借款他并不知情,没有保证合同原件属于正常情况。“根据借款流程,在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保证人至少应当在华夏银行签署有两份合同,华夏银行至少应当留存有一份本次保证合同。到底是不是我签字担保的,我希望银行现在能提供出留存的合同原件。然后,我们共同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确认笔迹形成的时间以及笔迹是否为我签署,这样不就真相大白了吗?”江先生说,自己前期多次找过银行索要担保合同原件,对方始终未能提供。
[b]律师观点:应依法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b]
记者了解到,目前江先生已经报案,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已以“刘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为名正式立案侦查。
“案件至今未破,可我的房产遭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该怎么办呢?”对此,山东某律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现在双方出现争议,此事可通过鉴定笔迹和指纹以及形成时间来解决。双方可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如出现诉讼可通过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对于江先生签字及指纹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若为江先生签的字并符合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他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则属于银行监管不严,银行应向江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该名律师补充,冒充他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可能构成犯罪。“本人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过字,却变成了担保人。这种冒充担保人签字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以捏造事实、变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该名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因本案法院裁定已经生效,应当依法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之后也立案侦查,该案已经不再属于民事案件,基于民事案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江先生的保全措施是否存在不当的情形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也值得探究。
针对此事,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将持续关注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