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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小汽车经过路口不减速、不让行发生事故 责任这样划分
3月1日16时50分,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792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即墨区萃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府路路口时,与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1K小型汽车沿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进入路口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察,当事人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栾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车辆行经路口应当提前减速,并在认真观察两侧路况后,停车让行,谨慎通过。

经民警现场勘察,当事人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栾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车辆行经路口应当提前减速,并在认真观察两侧路况后,停车让行,谨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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