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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岁老人被即墨天井山二路幸福养老中心伤害跌倒骨折
12月22日,88岁老人被即墨区天井山二路幸福养老服务中心伤害骨折,事后养老中心态度蛮横。目前,老人家属已报警,当地公安派出所已受理,齐鲁晚报记者也向即墨区民政局反映,工作人员称落实后回复!
来自养老院的监控视频显示,12月22日19点25分左右,老人拄着拐杖在走廊上步履蹒跚缓缓走动,此时,走廊上不远处的工作人员转身走向老人,并向老人说着什么。老人转身准备进入一个房间时,这名工作人员立马上前伸手阻拦,双方产生肢体接触,随后老人身体重心不稳踉踉跄跄从房间门口倒退几步后狠狠地跌倒在走廊上。老人跌倒后,另一名工作人员闻讯赶来,两名工作人员拽着老人准备将他送回房间。
监控显示,此时老人已经完全不能独立行走,工作人员虽然拽着老人,但老人双脚始终未离开地面,只能被拖行。其间,工作人员还两次松手,将老人猛地放在地上。进入房间内,虽有工作人员拽着,但老人膝盖着地被拖到床边。
第二天上午,老人被家属送医诊断,拍片显示为右腿股骨颈骨折,身上还有多处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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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后,老人家属查看视频后认为,老人是被养老中心工作人员拉拽后跌倒,视频显示老人被拉拽倒地后,养老院工作人员还野蛮拖拽老人、拖拽中两次猛然松手将老人掷于坚硬地面,致使老人受到二次伤害。
[b]律师解答[/b]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养老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养老院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需要承担责任的,一般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必要费用。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自养老院的监控视频显示,12月22日19点25分左右,老人拄着拐杖在走廊上步履蹒跚缓缓走动,此时,走廊上不远处的工作人员转身走向老人,并向老人说着什么。老人转身准备进入一个房间时,这名工作人员立马上前伸手阻拦,双方产生肢体接触,随后老人身体重心不稳踉踉跄跄从房间门口倒退几步后狠狠地跌倒在走廊上。老人跌倒后,另一名工作人员闻讯赶来,两名工作人员拽着老人准备将他送回房间。
监控显示,此时老人已经完全不能独立行走,工作人员虽然拽着老人,但老人双脚始终未离开地面,只能被拖行。其间,工作人员还两次松手,将老人猛地放在地上。进入房间内,虽有工作人员拽着,但老人膝盖着地被拖到床边。
第二天上午,老人被家属送医诊断,拍片显示为右腿股骨颈骨折,身上还有多处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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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出事后,老人家属查看视频后认为,老人是被养老中心工作人员拉拽后跌倒,视频显示老人被拉拽倒地后,养老院工作人员还野蛮拖拽老人、拖拽中两次猛然松手将老人掷于坚硬地面,致使老人受到二次伤害。
[b]律师解答[/b]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养老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养老院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需要承担责任的,一般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必要费用。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