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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国际,业主诉物业,判了
一、被告青岛宝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观澜国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包含位置、面积和用途的使用情况,并将上述使用情况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
二、被告青岛宝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观澜国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包含数量、位置及现状的处分情况,并将上述处分情况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
三、驳回原告辛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宝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二、被告青岛宝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观澜国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包含数量、位置及现状的处分情况,并将上述处分情况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
三、驳回原告辛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宝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