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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落实扫“场所码”!即墨这些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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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落实扫“场所码”!即墨这些人被处罚!

    场所码是开展流行病学
    调查溯源的重要手段,
    可以帮助及时有效开展
    精准溯源和风险排查。

    近日,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警方依法
    对5名不按规定落实
    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的违法行为人
    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如下:

    案例一

    洼里商贸街宋某经营某烟酒店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洼里商贸街宋某经营某铝塑门窗店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洼里商贸街宋某经营某家具店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洼里商贸街韩某经营某篷布店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洼里商贸街周某经营某麻辣烫店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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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
      违法行为有哪些?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后再次查获的,或者首次被查获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都应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测温、扫码、核酸检测和正确使用场所码,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疫情防控面前,不容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公共场所检查力度,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处置,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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