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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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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

    [size=4]为高效精准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青岛市疫情防控场所码使用规定要求,现就全区严格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size]
    [size=4][b]一、扫码核验主体[/b][/size]
    [size=4]全区各类办公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药店、民政服务机构、校园(含各类托管、教育、培训机构)等社会服务管理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等商贸场所,旅游景点、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宾馆酒店等服务业场所,车站、公园、公交、营运车辆等公共场所,村庄、小区等其他居民活动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做到逢进必检、凡进必扫、不漏一人,不扫码一律不得进入上述场所。[/size]
    [size=4]进入各类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扫描“场所码”,主动向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扫码结果,在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当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size]
    [size=4][b]二、监督管理[/b][/size]
    [size=4]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青指办发[2022]896号《关于印发“场所码”推广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分工的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场所码”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抓好本行业扫码查验的工作部署、政策宣传等工作,督促行业加快“场所码”申领应用,全力实现行业内“场所码”应用全覆盖,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使用效果。[/size]
    [size=4]各镇街、功能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各方资源力量,督促辖区单位,特别是餐饮、市场、小门店、村庄、小区等严格落实扫码要求,对场所内无码、有码不扫、扫码不验、验码不严等问题监督整改到位。[/size]
    [size=4][b]三、法律责任[/b][/size]
    [size=4]相关场所未严格落实扫码查验要求,妨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形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size]
    [size=4]场所责任人及进入场所人员违反本通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
    [size=4]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镇街、功能区未依法落实“场所码”监督管理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size]
    [size=4][color=#000000]特此通告。[/color][/size]

    [size=4]青岛市即墨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size]
    [size=4]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size]
    [size=4]2022年9月22日[/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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