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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未登记上路、驾乘人员不戴头盔 20人被即墨交警曝光
[size=4][color=#191919] 8月26日半岛全媒体记者从即墨区交警大队了解到,为加快推进辖区电动自行车挂牌进度,即墨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挂牌攻坚战,深入辖区企业、商圈、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送牌上门,服务到家。同时联合多警种、多部门、多行业积极参与协助开展工作,全力促进挂牌工作。
通过分析研判辖区电动自行车出行特点,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大队集中力量,设立多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流动岗,采取固定设点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本着“让群众少跑腿”的工作原则,让群众在家门口、在街头就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既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也大大提升了挂牌工作效率。
同时,即墨交警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在城区主要路口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对不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
[b]相关法律[/b]
[b]电动车未登记上路、驾乘人员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罚款[/b]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b]附曝光名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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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研判辖区电动自行车出行特点,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大队集中力量,设立多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流动岗,采取固定设点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本着“让群众少跑腿”的工作原则,让群众在家门口、在街头就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既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也大大提升了挂牌工作效率。
同时,即墨交警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在城区主要路口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对不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
[b]相关法律[/b]
[b]电动车未登记上路、驾乘人员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罚款[/b]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b]附曝光名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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