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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联合执法巡查“场所码”,17家单位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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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联合执法巡查“场所码”,17家单位被查处!

    近日,即墨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文旅、卫健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区“场所码”推广应用开展执法联动巡查,对发现的17起未严格落实“场所码”推广应用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联合执法组巡查发现店子山一路11号东享控股即墨分公司、店子山一路46号亿和轩烟酒店、店子山一路48-1号欢喜炸串店、金口镇即东路24号金晨汽车养护店、段泊岚镇瓦戈庄村海尔家电专卖店、S218省道楼阁网吧、鹤山路192号国台酒专卖店共7家场所未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依法予以治安警告处罚。

    (二)联合执法组巡查发现鹤山路北斗星网吧、水木年华KTV、即东路铭乐KTV、鹤山路华夏良子足疗店、鹤山路59号肯德基大铜马店、通济街道阎家岭村“水边”足疗店、鳌山卫街道刁四麻辣烫店、鳌山卫街道美佳惠超市共8家场所未按规定对进场人员扫“场所码”查验,依法予以治安警告处罚。

    (三)联合执法组巡查发现G309国道“钥然足浴”未按规定申领“场所码”,依法予以治安罚款200元。

    (四)联合执法组巡查发现天山一路“轻松小憩”足疗店未按规定对进场人员扫“场所码”查验,再次巡查时发现问题未整改,仍未对进场人员扫“场所码”查验,依法予以治安罚款200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类场所以及全体市民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落实好《关于严格查验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有关要求,严格各类场所特别是小超市、小饭店、小网吧等“九小场所”的“场所码”推广应用措施,加大对未落实“场所码”推广应用要求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确保全区各类场所“逢进必检、凡进必扫”。

    附:关于严格查验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

    即墨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color=#051123]附件:[/color]

    [b][color=#051123]关于严格查验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color][/b]

    [color=#051123]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场所码”作为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能够在发生疫情时及时有效开展精准追溯和风险排查,全区各类公共场所、广大市民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场所码”的应用使用。为高效精准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全区“场所码”覆盖率、使用率,现就全区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color]

    [b][color=#051123]一、压紧压实公共场所主体责任。[/color][/b][color=#051123]全区各类办公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药店、民政服务机构、校园等社会服务管理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等商贸场所,旅游景点、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宾馆酒店等服务业场所,车站、公园、公交、营运车辆等公共场所,村组、社区、小区等其他居民活动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逢进必检、凡进必扫、不漏一人。[/color]

    [b][color=#051123]二、压紧压实市民个人主体责任。[/color][/b][color=#051123]出入各类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扫描“场所码”,主动向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扫码结果,在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当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color]

    [b][color=#051123]三、压紧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color][/b][color=#051123]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行业重点场所加快“场所码”申领应用和日常监管,实现行业内“场所码”应用全覆盖。[/color]

    [b][color=#051123]四、严格人员“亮黄牌”查验。[/color][/b][color=#051123]根据市防指办《关于限制“亮黄牌”人员进入有关场所的通告》(青指办发〔2022〕790号)要求,自2022年8月8日起对4天内无核酸检测阴性记录的人员在“场所码”上“亮黄牌”,“亮黄牌”人员将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有关公共场所应按照上级同步做好“黄牌”查验。[/color]

    [b][color=#051123]五、加大常态化监督检查和处置力度。[/color][/b][color=#051123]各级各相关部门将加强执法联动巡查和处置力度,对违反本通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其中:[/color]

    [color=#051123]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整顿;[/color]

    [color=#051123]2.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color]

    [color=#051123]3.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

    [color=#051123]即墨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color]
      [color=#051123]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color]
      [color=#051123]2022年8月15日[/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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