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鳌山卫街道七三村支部委员于吉令违规异地入党、贪墨成性,应严肃查处!
本人于金波,男,公民身份证号379013197410251511,电话13906487389,为即墨区鳌山卫街道七三村民,中共党员。为纯洁党员队伍,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现实名公开举报原七三村党支部书记、现网格村支部委员于吉令欺骗党组织、与个别人员和基层党支部串通,弄虚作假,违规异地入党,以及公然违法违纪、贪墨成性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迅速调查核实,依纪依规作出处理:1、不予承认(取消)于吉令的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开宣布;2、依法追缴于吉令的贪墨所得并退赔给村集体或者被侵害的个人;3、严肃处理公然包庇于吉令的相关责任人员。
被举报人于吉令的问题主要包括:
[b] [/b][size=4][b] 一、于吉令长期在村庄生活、工作和居住,却违规在亲戚公司异地入党[/b][/size]
被举报人于吉令,1970年出生,自出生起就常年生活、居住在本村。2003年之前,其一直在本村务农,出海作业。2004年开始到2010年,于吉令一直在本村和邻村卖鸡药和鸡饲料、养鸡。2011年村两委换届,于吉令成为村委委员。2013年12月于吉令突然把组织关系接转回村庄,摇身一变成为党员。在此之前,于吉令从没向村庄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也从没向任何村民和村庄党支部提及其在异地申请入党的情况。随后2014年换届,于吉令在竞选支部书记职务未果后,又大肆举债、重金贿选,“成功”竞得村主任职务。2017年换届时,其成为七三村党支部书记;2021年换届至今,于吉令任七三网格村党支部委员。
于吉令自在本村出生起至今,一直在村庄生活和居住,包括担任村干部,从未有连续离开村庄半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并有数十位村民的书面证言为证。
而有关部门提供的入党材料显示,于吉令入党公司为位于市南区的青岛宝林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林泽公司),任职公司为宝林泽公司的子公司—青岛宝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林公司)。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举报人掌握的其他事实,可以认定于吉令异地入党明显违规:
[b] 1、于吉令不在其长期生活、工作和居住的七三村入党,违反了党员发展的基本原则。[/b]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该条规定,正是基于“有利于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和培养,有利于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党组织管理”这一最基本的发展党员原则。因此于吉令应该向其长期实际工作、生活暨居住地的原七三村的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
同时,设置村干部的主要宗旨,一是要管理好村庄,服务好村民,二是要配合好街道党工委和政府相关工作在村庄的开展,做好桥梁作用。村民和党委、政府均不能接受毫无责任心、把村庄工作当“兼职”却领取补贴的村干部,因此,于吉令也只能以七三村作为其生活、工作和居住地。从另一方面说,普通村民历来也从情感上不可能选举一个仅仅户籍在本村、而长期在异地工作和生活的的村民担任村干部。
因此,于吉令不在其长期生活、工作和居住的七三村入党,而是舍近求远,在市南区入党,明显违反了党员发展的基本原则。
2、[b]于吉令大额现金入股且隐瞒自己股东身份,多年不分红也无工资收入,既不真实也极不合理;入股与入党根本无必然联系,但现金入股复印件却被于吉令和有关方面顽固地作为于吉令在异地入党程序合法的主要证据。[/b]
于吉令在2003年以20万现金入股宝林公司,不符合其本人家庭和收入的实际情况。如按照于吉令的出资金额,在宝林公司被宝林泽公司控股之前,于吉令为宝林公司排名第二大股东,吊诡的是,经查询宝林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至今经历了了29次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却没有“二老板”于吉令的登记信息,也没有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经理或者监事的登记信息。于吉令也不能提供其他能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实质性、客观性材料。
最重要的是,入股作为投资行为,根本不能与入党问题混为一谈。退一万步讲,即使于吉令存在入股宝林公司的事实,也不能代表于吉令在该公司入党具有合法性。否则,照此逻辑,任何人长期持股某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都可以成为党员?答案显而易见。
于吉令和有关方面顽固地把现金入股收据复印件作为于吉令异地入党程序合法的主要证据,不仅荒谬可笑,也是在愚弄大众的智商。
3、[b]于吉令任村干部期间,不把组织关系及时转接回村庄党支部是违规的。[/b]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转接组织关系,必须要基于“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客观原因,其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本人应在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同时,根据党建读物出版的《党员发展工作手册》的相关解释,按照“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从提交入党申请书起,只要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超出一定的时间,有关党组织均应该做好有关材料的转接和审查认定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被举报人于吉令自2009年1月在宝林泽公司申请入党到2013年12月把组织关系转接回村庄的整个过程中,其自2011年4月起一直担任村干部、生活和居住地均在七三村这一客观情况根本没发生任何变化,但于吉令却隐瞒其在异地入党的情况,直到在异地入党转正以后才把组织关系迅速转接回村庄,明显违反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规定。
4、[b]于吉令不能证明其有在宝林公司长期稳定连续工作的经历,明显涉嫌利用亲戚关系的便利“飞过海”入党。[/b]
如前所述,根据发展党员的基本原则,入党申请人的生活、工作地(居住地)以及其工作收入来源须具有稳定和连续性。根据2009年时有效的中组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于吉令在2009年1月向宝林泽公司提提交入党申请之前,在宝林公司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是满足入党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于吉令不能提供实质性、客观性材料证明其在宝林公司有长期稳定连续的工作经历。同时,基于之前于吉令一直在七三村稳定连续工作、生活和居住的事实,除非于吉林分身有术,否则于吉令根本无法同时在异地在宝林公司“稳定连续工作、生活“。
实际上,于吉令与宝林公司、宝林泽公司的实控人戴某(鳌山卫街道南里村人)为表兄弟关系,至此,一般人基于生活经验,就可以明显看出,于吉令系根本没在宝林公司实际长期稳定连续工作的情况下,通过其与戴某的亲戚关系的便利条件,以资金入股的形式(且根本没足够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入股)违规在其控制的公司入党。
于吉令的违规入党问题是典型的“飞过海”入党,即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却以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违规在外地入党,且发展程序不规范,政审把关不严。对“飞过海”入党的被审查对象,各地党组织经审查后均普遍取消其党员身份。
5、[b]鳌山卫街道与于吉令类似异地入党的人员均被取消党员身份,对于吉令也应作出公正处理,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b]
鳌山卫街道A村原支部书记冯某某、其妻子及侄子,现任B村支部书记冯某之妻及妻嫂(C村),均被认定为违规异地入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核实并取消了其党员身份。原七沟三村于某某,在河南入党,被鳌山卫街道党工委以其缺乏劳动合同和工资表为由,不予接收其组织关系,且退回其河南的入党地,并建议取消其党员身份。
被举报人于吉令违规异地入党,与以上人员没实质区别,其入党材料中同样缺乏劳动合同和工资表。有关方面应公正处理,按程序取消(不予承认)于吉令的党员身份。
[size=4][b] 二、于吉令入党动机不纯,大搞封建迷信,顶风而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b][/size]
于吉令违规入党,且动机不纯,把党员身份和村干部身份作为其在普通村民面前作威作福、追求享乐的资本,公然违法违纪的情况不胜枚举。在此仅举两例:
[b] 1[/b]、2017年年底,村庄道路硬化施工人员、龙山街道邵立廷来村讨要劳务费,于吉令公开索要邵家养殖的重达100多公斤、价值6000余元的黑猪一头,并公开在自家大篷门口大搞祭祀,焚香烧纸、躬身磕头,祈祷自己官运亨通,严重损坏了共产党员形象。下图即为现场照片,其中左为于海波,中间为于仕才,右为于仕奇(于吉令大哥)。

2、2019年5月,于吉令枉顾中央八项规定,顶风作乱,为其子结婚大摆筵席,并借机敛财,群众影响恶劣。
[size=4] [b] 三、于吉令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土地、套取集体资金、虚列开支用于吃喝玩乐,侵吞红叶林补偿款,私征土地,不择手段贪墨。[/size][/b]
于吉令及其团伙的贪腐问题尤为严重。较为突出的有:
1、2017年7月,于吉令擅自将位于村南头、村民上山种地的道路封堵,用铁丝网将此处4亩多土地和村水库大坝栽满桃树并圈占为己有,建造为自家的小庄园。下图为被于吉令霸占的集体土地的照片。

2、于吉令及其团伙在村庄三个饭店常年大肆吃喝玩乐,为规避村庄不得有招待费开支的规定,把吃喝玩乐费用全部用零工费的形式,“合法”支付给三个饭店。仅2017年到2019年,于吉令在三个饭店的吃喝玩乐费用就高达6万元。
3、2015年7月开始,村庄进行道路硬化。于吉令利用职权,虚报面积,套取修路专项资金6万余元。
4、村庄400亩红叶林,政府每年以每亩1500元给予补偿,每年共支付给村庄该项资金共60万元。而400亩红叶林补偿款,除了应固定支付给部分村民的以外,其他应归村集体所有。但在于吉令的暗箱操作下,每年领取该项补偿款村民的户数均不同,且于吉令一直拒绝公开该项补偿款的收支明细,明显存在冒用村民名义套取集体补偿款的重大嫌疑,
5、于吉令有私征土地、伺机套取巨大经济利益的重大嫌疑。蓝谷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中载明,位于七三村的青岛蓝色硅谷海水淡化项目新征建设用地共52.97亩,如下图所示。

但于吉令团伙私自以村委名义与部分并没被征收土地的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以海水淡化项目为名,实际圈占土地近百亩,比项目实际需要的52.97亩多近50亩。下图为于吉令以村委名义与某村民私自签订的协议书。

众所周知,国家征收土地给予农民与村集体的补偿款与土地的招拍挂价格差异巨大。显然,于吉令团伙系借机违法私征土地,具有伺机谋取暴利的巨大嫌疑。
举报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已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对公然包庇于吉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人将连带举报。
被举报人于吉令的问题主要包括:
[b] [/b][size=4][b] 一、于吉令长期在村庄生活、工作和居住,却违规在亲戚公司异地入党[/b][/size]
被举报人于吉令,1970年出生,自出生起就常年生活、居住在本村。2003年之前,其一直在本村务农,出海作业。2004年开始到2010年,于吉令一直在本村和邻村卖鸡药和鸡饲料、养鸡。2011年村两委换届,于吉令成为村委委员。2013年12月于吉令突然把组织关系接转回村庄,摇身一变成为党员。在此之前,于吉令从没向村庄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也从没向任何村民和村庄党支部提及其在异地申请入党的情况。随后2014年换届,于吉令在竞选支部书记职务未果后,又大肆举债、重金贿选,“成功”竞得村主任职务。2017年换届时,其成为七三村党支部书记;2021年换届至今,于吉令任七三网格村党支部委员。
于吉令自在本村出生起至今,一直在村庄生活和居住,包括担任村干部,从未有连续离开村庄半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并有数十位村民的书面证言为证。
而有关部门提供的入党材料显示,于吉令入党公司为位于市南区的青岛宝林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林泽公司),任职公司为宝林泽公司的子公司—青岛宝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林公司)。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举报人掌握的其他事实,可以认定于吉令异地入党明显违规:
[b] 1、于吉令不在其长期生活、工作和居住的七三村入党,违反了党员发展的基本原则。[/b]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该条规定,正是基于“有利于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和培养,有利于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党组织管理”这一最基本的发展党员原则。因此于吉令应该向其长期实际工作、生活暨居住地的原七三村的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
同时,设置村干部的主要宗旨,一是要管理好村庄,服务好村民,二是要配合好街道党工委和政府相关工作在村庄的开展,做好桥梁作用。村民和党委、政府均不能接受毫无责任心、把村庄工作当“兼职”却领取补贴的村干部,因此,于吉令也只能以七三村作为其生活、工作和居住地。从另一方面说,普通村民历来也从情感上不可能选举一个仅仅户籍在本村、而长期在异地工作和生活的的村民担任村干部。
因此,于吉令不在其长期生活、工作和居住的七三村入党,而是舍近求远,在市南区入党,明显违反了党员发展的基本原则。
2、[b]于吉令大额现金入股且隐瞒自己股东身份,多年不分红也无工资收入,既不真实也极不合理;入股与入党根本无必然联系,但现金入股复印件却被于吉令和有关方面顽固地作为于吉令在异地入党程序合法的主要证据。[/b]
于吉令在2003年以20万现金入股宝林公司,不符合其本人家庭和收入的实际情况。如按照于吉令的出资金额,在宝林公司被宝林泽公司控股之前,于吉令为宝林公司排名第二大股东,吊诡的是,经查询宝林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至今经历了了29次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却没有“二老板”于吉令的登记信息,也没有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经理或者监事的登记信息。于吉令也不能提供其他能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实质性、客观性材料。
最重要的是,入股作为投资行为,根本不能与入党问题混为一谈。退一万步讲,即使于吉令存在入股宝林公司的事实,也不能代表于吉令在该公司入党具有合法性。否则,照此逻辑,任何人长期持股某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都可以成为党员?答案显而易见。
于吉令和有关方面顽固地把现金入股收据复印件作为于吉令异地入党程序合法的主要证据,不仅荒谬可笑,也是在愚弄大众的智商。
3、[b]于吉令任村干部期间,不把组织关系及时转接回村庄党支部是违规的。[/b]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转接组织关系,必须要基于“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客观原因,其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本人应在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同时,根据党建读物出版的《党员发展工作手册》的相关解释,按照“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从提交入党申请书起,只要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超出一定的时间,有关党组织均应该做好有关材料的转接和审查认定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被举报人于吉令自2009年1月在宝林泽公司申请入党到2013年12月把组织关系转接回村庄的整个过程中,其自2011年4月起一直担任村干部、生活和居住地均在七三村这一客观情况根本没发生任何变化,但于吉令却隐瞒其在异地入党的情况,直到在异地入党转正以后才把组织关系迅速转接回村庄,明显违反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规定。
4、[b]于吉令不能证明其有在宝林公司长期稳定连续工作的经历,明显涉嫌利用亲戚关系的便利“飞过海”入党。[/b]
如前所述,根据发展党员的基本原则,入党申请人的生活、工作地(居住地)以及其工作收入来源须具有稳定和连续性。根据2009年时有效的中组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于吉令在2009年1月向宝林泽公司提提交入党申请之前,在宝林公司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是满足入党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于吉令不能提供实质性、客观性材料证明其在宝林公司有长期稳定连续的工作经历。同时,基于之前于吉令一直在七三村稳定连续工作、生活和居住的事实,除非于吉林分身有术,否则于吉令根本无法同时在异地在宝林公司“稳定连续工作、生活“。
实际上,于吉令与宝林公司、宝林泽公司的实控人戴某(鳌山卫街道南里村人)为表兄弟关系,至此,一般人基于生活经验,就可以明显看出,于吉令系根本没在宝林公司实际长期稳定连续工作的情况下,通过其与戴某的亲戚关系的便利条件,以资金入股的形式(且根本没足够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入股)违规在其控制的公司入党。
于吉令的违规入党问题是典型的“飞过海”入党,即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却以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违规在外地入党,且发展程序不规范,政审把关不严。对“飞过海”入党的被审查对象,各地党组织经审查后均普遍取消其党员身份。
5、[b]鳌山卫街道与于吉令类似异地入党的人员均被取消党员身份,对于吉令也应作出公正处理,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b]
鳌山卫街道A村原支部书记冯某某、其妻子及侄子,现任B村支部书记冯某之妻及妻嫂(C村),均被认定为违规异地入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核实并取消了其党员身份。原七沟三村于某某,在河南入党,被鳌山卫街道党工委以其缺乏劳动合同和工资表为由,不予接收其组织关系,且退回其河南的入党地,并建议取消其党员身份。
被举报人于吉令违规异地入党,与以上人员没实质区别,其入党材料中同样缺乏劳动合同和工资表。有关方面应公正处理,按程序取消(不予承认)于吉令的党员身份。
[size=4][b] 二、于吉令入党动机不纯,大搞封建迷信,顶风而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b][/size]
于吉令违规入党,且动机不纯,把党员身份和村干部身份作为其在普通村民面前作威作福、追求享乐的资本,公然违法违纪的情况不胜枚举。在此仅举两例:
[b] 1[/b]、2017年年底,村庄道路硬化施工人员、龙山街道邵立廷来村讨要劳务费,于吉令公开索要邵家养殖的重达100多公斤、价值6000余元的黑猪一头,并公开在自家大篷门口大搞祭祀,焚香烧纸、躬身磕头,祈祷自己官运亨通,严重损坏了共产党员形象。下图即为现场照片,其中左为于海波,中间为于仕才,右为于仕奇(于吉令大哥)。

2、2019年5月,于吉令枉顾中央八项规定,顶风作乱,为其子结婚大摆筵席,并借机敛财,群众影响恶劣。
[size=4] [b] 三、于吉令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土地、套取集体资金、虚列开支用于吃喝玩乐,侵吞红叶林补偿款,私征土地,不择手段贪墨。[/size][/b]
于吉令及其团伙的贪腐问题尤为严重。较为突出的有:
1、2017年7月,于吉令擅自将位于村南头、村民上山种地的道路封堵,用铁丝网将此处4亩多土地和村水库大坝栽满桃树并圈占为己有,建造为自家的小庄园。下图为被于吉令霸占的集体土地的照片。

2、于吉令及其团伙在村庄三个饭店常年大肆吃喝玩乐,为规避村庄不得有招待费开支的规定,把吃喝玩乐费用全部用零工费的形式,“合法”支付给三个饭店。仅2017年到2019年,于吉令在三个饭店的吃喝玩乐费用就高达6万元。
3、2015年7月开始,村庄进行道路硬化。于吉令利用职权,虚报面积,套取修路专项资金6万余元。
4、村庄400亩红叶林,政府每年以每亩1500元给予补偿,每年共支付给村庄该项资金共60万元。而400亩红叶林补偿款,除了应固定支付给部分村民的以外,其他应归村集体所有。但在于吉令的暗箱操作下,每年领取该项补偿款村民的户数均不同,且于吉令一直拒绝公开该项补偿款的收支明细,明显存在冒用村民名义套取集体补偿款的重大嫌疑,
5、于吉令有私征土地、伺机套取巨大经济利益的重大嫌疑。蓝谷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中载明,位于七三村的青岛蓝色硅谷海水淡化项目新征建设用地共52.97亩,如下图所示。

但于吉令团伙私自以村委名义与部分并没被征收土地的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以海水淡化项目为名,实际圈占土地近百亩,比项目实际需要的52.97亩多近50亩。下图为于吉令以村委名义与某村民私自签订的协议书。

众所周知,国家征收土地给予农民与村集体的补偿款与土地的招拍挂价格差异巨大。显然,于吉令团伙系借机违法私征土地,具有伺机谋取暴利的巨大嫌疑。
举报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已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对公然包庇于吉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人将连带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