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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首例因洗钱,而被判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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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首例因洗钱,而被判刑五年六个月!

    [size=4]6月28日,即墨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洗钱罪案。被告人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案系即墨法院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洗钱罪案件。[/size]


    [size=5]基本案情[/size]
    [size=4]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时某在明知资金来源系江某梅、时某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其本人的2个银行账户、其丈夫的4个银行账户、其母亲的1个银行账户、其姐姐的1个银行账户、其婆婆的2个银行账户、其小叔的3个银行账户帮助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后通过在柜台大额取现、网络理财平台投资及购买保险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经审计,涉案银行账户中由投资人转入2573万余元,由借用账户转入2343万余元(包括涉案账户之间相互转入2095万余元)。[/size]
    [size=4]时某协助时某莎购买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文峰路46号某户房屋、地下车位及储藏室并登记在时某姐姐名下,购买位于鹤山路166号某户房屋、位于莲花东路8号某户房屋、位于未央路296号某户房屋登记在时某名下,以上房产及车位购买价格共计711万余元。时某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
    [/size]

    [size=5]裁判要旨[/size]
    [size=4]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时某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予惩处。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size]

    [size=5]  法官说法 [/size]
    [size=4]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size]
    [size=4]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size]
    [size=5][b]法官提醒[/b][/size]
    [size=4]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请大家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而掉进洗钱陷阱[/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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