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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等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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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等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color=#191919]      4月29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说明。据了解,目前全市现有便民服务网点889处,其中一站式挂牌点665处,现已挂牌电动自行车218万辆。 
        根据《办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若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在停放和充电方面,《办法》提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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