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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衙门大,养的看的仗势欺人
关于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接待服务管理问题的投诉
投诉人:吴相增
身份证号:370222196911075119
联系电话:13061258666
住址:即墨区移风店镇大欧村
被投诉单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48号
一、事实经过
2026年7月14日13时58分左右,投诉人前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拟就相关案件依法申请立案监督。当日正逢降雨天气,投诉人抵达检察院大门时已被雨水淋湿。
投诉人向大门值班保安呼喊请求开门,该保安听到后不予理睬,直接返回屋内。投诉人不得已再次大声呼喊,该保安方才出来开门。投诉人进入后,该保安即以“大声喊话”为由进行指责,称“不到点不能开门”。投诉人向其表示“下雨天能否人性化一点”,该保安情绪激动,径直向前逼近,作出要殴打投诉人的姿态,投诉人后退数步躲避,后其他工作人员出面制止。
二、违规依据
(一)违反《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该规则第七条规定,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第四条规定应体现“人文关怀”。该保安在雨天对来访群众冷漠对待、态度恶劣,严重背离上述要求。该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方安保人员在检察机关提供服务同样应遵守。
(二)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该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由12309检察服务中心负责接待信访群众。该保安作为检察院对外窗口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接待群众的服务质量。
(三)检察院对第三方安保服务监管失职。 该保安系第三方保安公司派驻人员,其行为代表检察院窗口服务形象。检察院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此次事件暴露出检察院在第三方服务监管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三、投诉诉求
1. 调查核实事发当日(2026年7月14日13时58分)大门保安服务情况;
2. 对第三方安保公司管理失职问题予以问责处理;
3. 加强窗口服务管理,杜绝“门难进、脸难看”现象再次发生;
4. 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证据线索
1. 事发时间:2026年7月14日13时58分左右;
2. 事发地点: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大门及门卫室;
3. 在场人员:现场出面制止的其他检察院工作人员(可作证);
4. 建议调取当日大门及门卫室监控录像核实。
投诉人:吴相增(签名)
日期:2026年7月14日
投诉人:吴相增
身份证号:370222196911075119
联系电话:13061258666
住址:即墨区移风店镇大欧村
被投诉单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48号
一、事实经过
2026年7月14日13时58分左右,投诉人前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拟就相关案件依法申请立案监督。当日正逢降雨天气,投诉人抵达检察院大门时已被雨水淋湿。
投诉人向大门值班保安呼喊请求开门,该保安听到后不予理睬,直接返回屋内。投诉人不得已再次大声呼喊,该保安方才出来开门。投诉人进入后,该保安即以“大声喊话”为由进行指责,称“不到点不能开门”。投诉人向其表示“下雨天能否人性化一点”,该保安情绪激动,径直向前逼近,作出要殴打投诉人的姿态,投诉人后退数步躲避,后其他工作人员出面制止。
二、违规依据
(一)违反《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该规则第七条规定,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第四条规定应体现“人文关怀”。该保安在雨天对来访群众冷漠对待、态度恶劣,严重背离上述要求。该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方安保人员在检察机关提供服务同样应遵守。
(二)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该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由12309检察服务中心负责接待信访群众。该保安作为检察院对外窗口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接待群众的服务质量。
(三)检察院对第三方安保服务监管失职。 该保安系第三方保安公司派驻人员,其行为代表检察院窗口服务形象。检察院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此次事件暴露出检察院在第三方服务监管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三、投诉诉求
1. 调查核实事发当日(2026年7月14日13时58分)大门保安服务情况;
2. 对第三方安保公司管理失职问题予以问责处理;
3. 加强窗口服务管理,杜绝“门难进、脸难看”现象再次发生;
4. 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证据线索
1. 事发时间:2026年7月14日13时58分左右;
2. 事发地点: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大门及门卫室;
3. 在场人员:现场出面制止的其他检察院工作人员(可作证);
4. 建议调取当日大门及门卫室监控录像核实。
投诉人:吴相增(签名)
日期: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