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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查处一起印刷企业未验证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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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查处一起印刷企业未验证注册商标案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我国实行商标注册使用制度,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了承印验证制度,在印刷注册商标时,印刷企业需要验证、核查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近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指导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查处一起印刷企业未验证注册商标案,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9日,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依法检查时发现,印刷车间正处于生产经营状态,车间内印刷机正在印刷“HARDY®”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印刷品,车间堆放印有“salva®”注册商标的印刷成品。现场负责人承认接受委托印刷“HARDY®”和“salva®”注册商标时,委托方只提供了商标图样,但未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公司也未事先进行验证与核查。
    经进一步查证,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并保存2年以备查验的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且该企业违法经营额为900元,符合《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轻微”情节的标准,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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