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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办?教您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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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办?教您三招!

    [color=#7F7F7F]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color]
    [color=#7F7F7F]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color]
    [color=#7F7F7F]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color]
    [color=#7F7F7F]如果是出借人突然去世[/color]
    [color=#7F7F7F]是否就不用偿还债务?[/color]
    [color=#7F7F7F]今天,法官来分析风险与支招![color=#7F7F7F]👇[/color][/color]

    [size=4][b]借款人意外去世[/b][/size]
    [size=4][b]“人死债消”or“父债子偿”?[/b][/size]

    [b][color=#1F497D]案件[/color][/b] [color=#595959]2010年7月,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陈某多次催讨未果。2013年,张某意外去世,他的父母、妻儿继承了相应遗产。[/color]
    [color=#595959]2019年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的5名继承人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审理中,张某的父母、儿子辩称不知道有该借款的存在,并对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存疑。[/color]
    [color=#595959]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中三被告虽然对案涉借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均是张某的继承人,且均未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故判决[b]五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陈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b]。[/color]

    [b][color=#1F497D]情况分析[/color][/b] [color=#595959]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b]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偿。[/b]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color]
    [color=#595959][b]情况一:[/b]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color]
    [color=#595959][b]情况二:[/b]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color]
    [b][color=#595959]在此情形下,作为出借人而言,[/b][color=#595959]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color][/color]

    [size=4][b]反之,出借人过世后[/b][/size]
    [size=4][b]对于借款人来说[/b][/size]
    [size=4][b]又有何法律风险?[/b][/size]

    [b][color=#1F497D]案件[/color][/b] [color=#595959]2017年5月,翁某向魏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后魏某因病去世,他的妻子及儿子作为继承人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翁某归还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color]
    [color=#595959]庭审过程中,翁某表示自己在魏某在世时已归还全部借款,但均为现金归还。为证明还款事实,翁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言一份。[/color]
    [color=#595959]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针对已还款的事实仅提交了相关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且缺乏其他旁证印证,难以证明其已还款的待证事实,故判决[b]翁某归还魏某妻儿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b]。[/color]

    [b][color=#1F497D]情况分析[/b][/color] [color=#595959]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后可以持借条等凭证向借款人追讨欠款。[b]然而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借款人往往面临着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困境:[/b][/color]
    [color=#595959][b]一、信息不对称。[/b]原本处于原告主体地位的出借人过世,现由其继承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这意味着借款人所面对的可能是其完全陌生的出借人,也可能对于借条外的其他事实一概不知,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对借款及归还事实的断裂,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color]
    [color=#595959][b]二、举证困难。[/b]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大多无第三人的参与,无论是借款、还款都在两人之间完成,尤其是金额不大的借款,当事人之间经常以现金往来为主,且极少留下书面收据。因出借人过世,原本可以直接确认的事实,则需要借款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都为还款举证增加了难度。即使借款人有证人作证,但其证明效力容易打折扣,导致败诉风险。[/color]

    [color=#7F7F7F]针对以上法律困境[/color]
    [color=#7F7F7F]出借人及借款人[/color]
    [color=#7F7F7F]该如何防患于未然[/color]
    [color=#7F7F7F]法官来支招![/color]
    [size=4][color=#1F497D][b]1.[/b][b]及时主张债权或按约履行债务。[/b][/color][/size][color=#595959][b]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b]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如知晓借款人死亡,应尽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果借款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可以和其继承人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然后再行继承;如果其遗产已经被分割继承,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color]
    [color=#595959][b]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b]。如拖延还款,一旦出现出借人死亡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借款就不用归还,相反,如果已部分履行,也可能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自证。所以在出借人怠于催讨时,借款人应主动履行;如暂时不能按约归还,也应向出借人说明事由,并获得相应展期。[/color]
    [size=4][color=#1F497D][b]2.[/b][b]明确约定借款事项。[/b][/color][/size][color=#595959]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一定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最好有基层组织、亲属或双方共同的朋友等第三方予以见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这样一旦日后发生争议,更有利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color]
    [size=4][color=#1F497D][b]3.[/b][b]保留出借及还款凭证。[/b][/color][/size][color=#595959]如今电子支付已被广泛应用,出借及还款应尽可能地选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color]
    [color=#7F7F7F][b]🔗[/b][/color][size=4][color=#7F7F7F][b] [color=#1F497D]法条链接:[/color][/size][/b][/color][color=#7F7F7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b]第六百六十八条 [/b]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color][color=#7F7F7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b]第六百七十四条 [/b]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color][color=#7F7F7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b]第六百七十五条 [/b]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color][color=#7F7F7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b]第六百七十八条 [/b]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color][color=#7F7F7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b]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color=#7F7F7F]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color][/color][color=#7F7F7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b][color=#7F7F7F]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color][/color][color=#7F7F7F](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color][color=#7F7F7F](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color][color=#7F7F7F]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color][color=#7F7F7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b]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b]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color][color=#7F7F7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b]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color=#7F7F7F]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color][/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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