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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80岁老人及以上老人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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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80岁老人及以上老人体检

    青 岛 市 民 政 局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青岛市 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实 施 办法》的 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下发《青岛市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实施办法》,请各区(市)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b][size=4]青岛市[/size][/b][b][size=4]80[/size][/b][b][size=4]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实施办法 [/size][/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
    会议精神,为弘扬中华民族 “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进一
    步规范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 (以下简称老年人体
    检补助)制度,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和 “个人申报、年度
    补助”的原则实行。
    第二章 范围标准
    第三条 具有青岛市户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
    或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四条 老年人体检补助享受期间为自然年度,即公历1月
    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老年人体检补助申报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
    4月30日。
    第六条 老年人体检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由市福彩
    公益金负担。
    — 2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申报登记。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符合条件
    的老年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 (村居)
    进行申报登记。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
    明。初次申报的,填写 《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申请表》;
    以前年度已经享受体检补助的,填写 《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
    补助申请审核登记表》。
    第八条 审核公示。老年人体检补助申报受理、审核部门应
    以适当形式对申报、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汇总复核。每年5月15日前,区 (市)民政局将
    辖区内老年人体检补助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复核
    后编制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 资金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结合
    对体检补助资金审核情况,于每年 6 月底前将资金下达各区
    (市)。各区市须在每年的重阳节前,将体检补助资金全部发放
    到位。
    第十一条 总结。各区 (市)民政局在当年10月底以前,
    将体检补助发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民政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老年人体检补助发—放工3作—的组织指导和具体实施,并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
    进行审核;要将补助人员申请信息录入民政信息化管理系统,建
    立电子档案;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并对项目执行
    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体检补助发放工作顺利实施。会同民政部
    门,共同研究解决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
    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规范。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区 (市)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按照尊老、便民、快捷的原则,采取社会化发放和上门发放等形
    式及时将老年人体检补助发放到位。要重点做好 “三无”、失能、
    独居及生活困难老年人体检补助的发放,确保不重不漏。
    根据年度体检补助发放工作量,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
    奖补资金,用于乡镇 (街道)、社区 (村居)体检补助审核、发
    放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4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 《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
    民政局关于做好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金发放和管理的通
    知》(青民福 〔2009〕2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 《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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