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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房屋征收评估,青岛出台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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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房屋征收评估,青岛出台新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为,加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2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28条。
    [size=5][color=#222222] [/color][/size] 意见稿涉及评估机构管理、评估工作管理等,评估工作管理部分明确,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1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技术路线、重要参数选取等事项应当统一。
    区(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权利和期限,协商期限为10日。在规定期限内,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逾期协商不成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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