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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孩”支持政策!山东两市已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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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孩”支持政策!山东两市已出台!

    为贯彻落实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近日,[b]烟台市医疗保障局[/b]出台《关于明确生育三孩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有关待遇。

    [color=#000000][b]1、[/b][/color]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b]其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b]

    [color=#000000][b]2、[/b][/color]参保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b]其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b]

    [color=#000000][b]3、[/color][/b]新生儿出生时不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的,[b]自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b]

    [b]日照市[/b]
    [b]“2+N”支持政策体系[/b]

    [b]一是[/b]在全省率先制定托育服务普惠标准,规定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不得高于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幼儿园标准的2倍,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收费不得高于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倍,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中的托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财政拨款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2倍,明确了普惠托育服务的发展方向。

    [b]二是[/b]理顺幼儿园托班的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由教育部门纳入幼儿园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卫生保健和保育指导工作。

    [b]三是[/b]职工托育保教费参照幼儿园的报销办法进行报销,减轻了职工养育子女的经济压力。

    [b]四是[/b]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相关支出可以列入单位成本或费用。鼓励支持各种类型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为婴幼儿父母提供育儿假、产休假。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园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b]五是[/b]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

    [b]六是[/b]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明确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b]财政保障5大措施[/b]

    [b]一是[/b]加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市、县两级依托同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托育服务中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级财政给予县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个托位1万元的建设补助。2023年前重点建设日照市妇保院、山海天、东港区和开发区4个市县级托育服务中心。

    [b]二是[/b]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托位补助制度。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和普惠幼儿园,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2万元/班;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托位补助,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市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

    [b]三是[/b]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普惠托育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到2023年,全市共遴选出各种类型的普惠托育示范点20个。市级财政结合示范点规模大小和示范带动能力给予一次性奖励。

    [b]四是[/b]加强托育服务信息化建设。市级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已列入2022年工作计划,建成后将实现托育服务“智慧”化服务管理。

    [b]五是[/b]加强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大中专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连续两年招生超过30人,招收本市生源达到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2021年有3所市内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类专业,招生250人。

    [b]“社区化+托幼一体”服务模式[/b]

    [color=#000000]“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社区托育园和幼儿园托班两种发展模式,打造“家门口的托育园”和“小学校里的托班”,到2025年实现千人口托位比4.5‰。[/color]

    [b]一是[/b]落实区县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区县制定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和指导乡镇(街道)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家长课堂等多位一体的规范化、示范性托育机构。

    [b]二是[/b]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b]三是[/b]对不能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补贴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b]四是[/b]要求各乡镇(街道)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辖区社区工作站及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兴办和运营普惠性、福利性托育机构。

    [b]五是[/b]鼓励支持多方参与举办托育机构,呈现出公办、民办、企业自办等多种方式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目前,全市共有托育服务机构172个、提供托位6134个,千人口托位比约为2.1‰,其中普惠托育机构113个,普惠率达到66%。

    [b]“医育融合”照护指导体系[/b]

    [b]一是[/b]不断深化医育有机结合,市、县、乡三级依托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开展照护指导工作。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积极开展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年内共组织市级培训2次,培训照护师资、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健人员500余人次,大大提升了专业技能水平。

    [b]二是[/b]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婴幼儿照护指导月活动”,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b]三是[/b]设立市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微信公众号,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强政策引导和保育示范。各级各类新媒体共推送宣传文章150余期,受到托育机构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b]四是[/b]市妇保院开设照护门诊和育儿学校,利用公立医院医护资源优势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和照护指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b]五是[/b]全面实施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全市现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121处,实现全覆盖。

    [b]“部门+协同”综合监督管理机制[/b]

    [b]一是[/b]卫生健康部门将托育机构保育管理、卫生保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整体框架,同部署同检查。

    [b]二是[/b]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联合公安、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托育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积极研究解决方法。2021年共组织各类检查、督导和联合执法26次,实现托育机构全覆盖,有力地促进了托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b]三是[/b]认真落实国家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备案及相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促使托育机构加强管理,确保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和健康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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