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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手段或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即墨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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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手段或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即墨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判了

    [size=4][color=#191919]6月9日,即墨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潘某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11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color][/size]
    [size=4][color=#191919]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潘某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期间,结识了同监室的被告人孙某臻,2012年始,潘某进在即墨原普东镇、七级镇一带以民间借贷的名义,纠集孙某臻以及同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于某、于某春等人对外高利放贷,采取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等暴力手段或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并持虚假借条进行虚假诉讼。2014年,潘某进开始觊觎基层政权,为竞选村主任打压其他竞争对手,指使他人半夜砸玻璃威胁计划参选的曹某某,砸车报复与前任村主任来往密切的潘某某。潘某进当选村主任后,除继续变本加厉在高利放贷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外,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对人稍有不满便通过孙某臻、于某等人纠集袁某玉等其他各被告人伺机报复,伤人毁财,有组织地实施诈骗犯罪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八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人民币一万余元。[/color][/size]
    [size=4][color=#191919][size=4][color=#191919]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潘某进为首要分子,孙某臻、于某、于某春为其他成员,时某远、吕某建等8人分别参与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各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即墨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color][/size][/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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