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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政办发〔2020〕62号关于即墨区村庄结构优化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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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xx-xxx

    即政办发〔2020〕62号关于即墨区村庄结构优化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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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07:57:27 · 山东青岛

        看看自己村在不在上面,有没有被漏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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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9 06:10:13 · 山东青岛

        说实话,我不关心村委谁说了算,那个有组织程序、有法律规章,说的很清楚。
        我关心的是,优化之前的集体资产以及遗留问题怎么解决?是抹平帐,还是解决完再优化,还是一起优化进新集体?如果一起优化进新集体,原集体成员的利益如何保证?如何做到合理的利益再分配?
        这都应该有一个具体的、详细的、经过论证并且由法律要求的多数集体成员同意的可行性方案,而不是简单的几个不变的承诺就让集体成员签字决定了自己的利益甚至命运。
        另外,通知中的依据之一“青办发【2020】1号”文件在网上没查到,正在通过其他途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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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08:54:30 · 山东青岛

        [quote]本来各个村就有一堆积压下的糊涂账和官司,这下一合并更成糊涂账了[/quote]
        这一下连糊涂账都没了,抹账了!那些通过不正当方式的既得利益者可以在家烧香了,偷着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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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08:55:50 · 山东青岛

        还真有村庄没在这个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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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4 08:05:22 · 山东青岛

        [quote]既得利益者还有正当和不正当分别?[/quote]
        我的理解,既得利益者广义上,是利用权力地位获取较大利益的人,相对于被权力绝对支配地位的人。正当和不正当是由法律来区分的,合法即正当,反之即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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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4 08:09:27 · 山东青岛

        据我说知,即墨现有9个村庄没有通过“合村并居”公投。
        另,青办发【2020】1号文,是党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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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5 14:25:19 · 山东青岛

        石河头村,并不孤单,还有其他八个村作伴[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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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08:32:27 · 山东青岛

        在睡梦中或是自我麻醉中被合了,个中滋味余生慢慢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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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08:27:48 · 山东青岛

        转发的,涨点关于拆迁的姿势:
        其一,关注村庄撤并拆迁是否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户知情权、参与权。譬如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中就规定,重点关注合村并居问题,对搬迁撤并类村庄的确定,明确认定标准、充分征询意见、规范实施程序、严格实施条件、严控撤并范围,为村庄规划分类编制奠定基础。

        据此,与村庄撤并拆迁相关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认定标准都应当向所涉农户公开,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由全体成年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充分沟通、征询意见。

        对没有开过会,没有见过相关文件就直接由村委会“下令”启动拆迁的,村民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救济举措。

        其二,关注村庄撤并拆迁是否保障了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村庄撤并拆迁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在合理完成村庄规划后进一步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让大家住得更安稳、舒心,而不是拆完了没地方住。

        故此,对于村庄撤并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尤其是补偿标准和方式等具体问题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应当充分参与到其拟定和决策中来。

        对于以“小产权房”甚至农用地上建房来“安置”村民或者安置房面积、所需单独支付购房款数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村民有权行使其“村民自治”的权利要求其修改完善。

        硬塞给村民的补偿安置方案,村民有权接受也同样有权拒绝,这才叫做真正的“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其三,村庄撤并拆迁中,村委会不享有强制拆除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力。既然是“协议搬迁”性质的非征收拆迁,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就是其最大的特征。

        如果村民不同意签约搬迁,村委会就只能去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讲和解释说明工作,不得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人员“帮拆”或者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想要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拆除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有且仅有以下3种途径:

        1. 在征收拆迁项目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申请司法强拆)

        2. 对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即县级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知,村委会未经报批是不能自行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而实践中上述第3种途径正是村庄撤并拆迁中的惯常做法。

        被拆迁村民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及其所给予的补偿不服时,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具体诉讼种类根据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不同认知而定)。在诉讼结果未出前,任何单位无权径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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