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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弯不让直行 即墨区泉头村内两车相撞“拐弯车”负全责

9月8日 7时30分,杨某某(女,28岁,即墨区人)驾驶车牌号为鲁BXX5XJ小型汽车,沿即墨区泉头村内东西路路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梁某某(男,42岁,烟台人)驾驶车牌号为鲁BXX10Y小型汽车沿村南北路由南向北直行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经过民警的现场勘察,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梁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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