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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开打 即墨一男子持刀砍伤两人获刑一年半
因为一点琐事,男子蓝某某跟另外两个人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双方互不相让发生了厮打,蓝某某拿出刀将两人砍伤。最终,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在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梁某发生争执、厮打,蓝某某持刀将二人砍伤,致赵某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梁某左前臂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赵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梁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蓝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蓝某某脱逃,2019年9月7日被抓获。
即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蓝某某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在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梁某发生争执、厮打,蓝某某持刀将二人砍伤,致赵某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梁某左前臂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赵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梁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蓝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蓝某某脱逃,2019年9月7日被抓获。
即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蓝某某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