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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过!青岛这些区域明确禁止!涉7区3市
6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b][color=#007aaa]四类区域[/b][/color][b][color=#007aaa]明确[/color][/b][b][color=#007aaa]禁止[/color][/b][b][color=#007aaa]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color][/b][b][/b][b][color=#007aaa]六类公共场所违法行为将被处罚,[/b][/color]为我市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b][size=4][color=#007aaa]四类区域明确禁止[/color][/size][/b]
[b][size=4][color=#007aaa]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color][/size][/b]
[color=#007aaa][b]《规定》明确[/color]适用的区域包括[/b]
[color=#007aaa][b]↓↓↓[/b][/color]
● [color=#007aaa][b]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b][/color];
● [b][color=#007aaa]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color][/b],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color=#007aaa][b]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b][/color];
● [b][color=#007aaa]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color][/b]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color=#007aaa][b]本辖区内禁止禁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b][/color]。
文明、绿色祭奠将被鼓励和倡导。《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b][color=#007aaa]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color][/b],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民政部门应当组织[b][color=#007aaa]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color][/b]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color=#007aaa][b][size=4]六类公共场所违法行为[/color][/b][/size]
[color=#007aaa][b][size=4]明确处罚标准[/color][/b][/size]
《规定》明确了几类违法行为,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其中,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b][color=#007aaa]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color][/b]《规定》所指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包括了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六类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予以明确,[b][color=#007aaa]情节严重的,[/color][/b][b][color=#007aaa]还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color]
[b][color=#007aaa][/b][/color]↓↓↓
[b][/b]● 在 [b]森林、林地 [/b]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b]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 [/b]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在 [b]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 [/b]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 [b]城市绿地抛撒 [/b]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 [b]城市绿地焚烧 [/b]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 [b]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 [/b]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在 [b]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b]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b][color=#007aaa]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
[size=4][b][color=#007aaa]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size]
给予举报人奖励[/color][/b]
为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协作,并发挥好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为加强社会监督,《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b][color=#007aaa]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color][/b]
[b][color=#007aaa]转发,周知![/b][/color]
[b][size=4][color=#007aaa]四类区域明确禁止[/color][/size][/b]
[b][size=4][color=#007aaa]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color][/size][/b]
[color=#007aaa][b]《规定》明确[/color]适用的区域包括[/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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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007aaa][b]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b][/color];
● [b][color=#007aaa]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color][/b],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color=#007aaa][b]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b][/color];
● [b][color=#007aaa]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color][/b]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color=#007aaa][b]本辖区内禁止禁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b][/color]。
文明、绿色祭奠将被鼓励和倡导。《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b][color=#007aaa]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color][/b],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民政部门应当组织[b][color=#007aaa]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color][/b]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color=#007aaa][b][size=4]六类公共场所违法行为[/color][/b][/size]
[color=#007aaa][b][size=4]明确处罚标准[/color][/b][/size]
《规定》明确了几类违法行为,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其中,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b][color=#007aaa]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color][/b]《规定》所指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包括了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六类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予以明确,[b][color=#007aaa]情节严重的,[/color][/b][b][color=#007aaa]还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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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在 [b]森林、林地 [/b]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b]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 [/b]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在 [b]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 [/b]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 [b]城市绿地抛撒 [/b]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 [b]城市绿地焚烧 [/b]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 [b]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 [/b]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在 [b]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b]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b][color=#007aaa]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
[size=4][b][color=#007aaa]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size]
给予举报人奖励[/color][/b]
为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协作,并发挥好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为加强社会监督,《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b][color=#007aaa]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color][/b]
[b][color=#007aaa]转发,周知![/b][/col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