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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中交中央公元三期开发商违规销售地下人防车位
[color=#333333]我是中交中央公元三期的业主,现在中交中央公元三期正在进行车位买卖交易,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下:[/color]
[color=#333333]第一、我们中交三期的地下车库位置是否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简称人防工程,现地下车库有人防设施及设备,同时有人防标记)[/color]
[color=#333333]第二、如果是人防工程,开发商是否可以买卖?跟我们所查询到的信息,地下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其进行买卖![/color]
[color=#333333]第三、要求开发商对中交中央公元三期地下人防建设资金问题进行公示!如果是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位的开发成本分摊到各业主的购房款之中,那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该随着房屋买卖转移至全体业主!开发商对此无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开发商拒承认开发成本已分摊,要求开发商提供地下停车场的独立投入建设的详细投资资料证明![/color]
[color=#333333]第四、要求开发商对中交中央公元三期容积率及公摊面积明细进行公示!地下停车场有没有计入容积率和公摊,如果有,那么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应当交付至全体业主,开发商对此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和收益权![/color]
[color=#333333]第五、如果开发商有使用权及收益权,那么租赁时间最长期限是多久?[/color]
[color=#333333]但是据我们了解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租赁合同,法律保护的最长使用期限是二十年,二十年以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现在开发商跟业主所签订的协议中第一条,使用期限中:明确标注:车位使用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至土地使用权限届满结束之日止。此条协议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属于无效约定!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严重欺骗我们广大业主,况且开发商无书面文字证明人防资金投入部分,是独立投入,应该是不可以随意转让使用权的,为什么中交三期的开发商还在视国家法律于不顾的在出售转让车位使用权呢,请给予解答![/color]
[color=#333333]第一、我们中交三期的地下车库位置是否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简称人防工程,现地下车库有人防设施及设备,同时有人防标记)[/color]
[color=#333333]第二、如果是人防工程,开发商是否可以买卖?跟我们所查询到的信息,地下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其进行买卖![/color]
[color=#333333]第三、要求开发商对中交中央公元三期地下人防建设资金问题进行公示!如果是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位的开发成本分摊到各业主的购房款之中,那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该随着房屋买卖转移至全体业主!开发商对此无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开发商拒承认开发成本已分摊,要求开发商提供地下停车场的独立投入建设的详细投资资料证明![/color]
[color=#333333]第四、要求开发商对中交中央公元三期容积率及公摊面积明细进行公示!地下停车场有没有计入容积率和公摊,如果有,那么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应当交付至全体业主,开发商对此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和收益权![/color]
[color=#333333]第五、如果开发商有使用权及收益权,那么租赁时间最长期限是多久?[/color]
[color=#333333]但是据我们了解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租赁合同,法律保护的最长使用期限是二十年,二十年以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现在开发商跟业主所签订的协议中第一条,使用期限中:明确标注:车位使用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至土地使用权限届满结束之日止。此条协议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属于无效约定!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严重欺骗我们广大业主,况且开发商无书面文字证明人防资金投入部分,是独立投入,应该是不可以随意转让使用权的,为什么中交三期的开发商还在视国家法律于不顾的在出售转让车位使用权呢,请给予解答![/col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