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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执行,山东高院关于明确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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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执行,山东高院关于明确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color=#C00000][b]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b][/color]
      [color=#C00000][b]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b][/color]
      [color=#C00000][b]管辖法院的通知[/b][/color]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法〔2017〕3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鲁高法〔2017〕1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 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着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于上述案件中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报备。
      三、上述规定自2020 年5 月1 日起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特此通知。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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