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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男子过路口不让行酿事故导致两车相撞
2019年08月27日18时许,李某某(男,43岁,即墨区人)驾驶车牌号为鲁B09GV6小型汽车,正沿三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驯虎山路路口时,与黄某某(女,39岁,即墨区人)驾驶车牌号为鲁BX6F05小型汽车沿驯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查勘,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某无责任。
在此,即墨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经民警现场查勘,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某无责任。
在此,即墨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