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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琐少女被警方“发照片”通缉,反告警方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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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琐少女被警方“发照片”通缉,反告警方侵犯名誉权?

    [color=#7B0C00][b]济南一男子庄某大白天在校园里猥亵少女被监控拍下,警方公开发布其个人信息进行全城通缉。[/b][/color][color=#7B0C00][b]庄某认为,在自己已受处罚后,警方仍未将案情信息删除,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万元精神抚慰金。[/b][b]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不予受理庄某的诉讼请求。[/b][/color]

    [b][size=4]大白天在校园里猥亵少女 被全城通缉[/size][/b]

    2018年8月22日19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以下简称“天桥公安分局”)堤口路派出所接到荆某(女,17岁)报警,称其当天下午到辖区某学校参加培训班时,在校园内遭到一名男子猥亵。

    堤口路派出所民警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发现,荆某在途经校园内一处地下通道时,一名青年男子突然从荆某身后抱住并强吻荆某,在遭到荆某剧烈反抗后,男子逃离现场。

    为了尽快抓获违法人员,10月23日,天桥警方通过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了微通缉,配有该男子未经处理的全身照片信息及视频,迅速引起各大新闻媒体和热心群众的关注。大众网•海报新闻曾以《[url=/s?__biz=MzI0ODA2NTg2Ng==&mid=2653799920&idx=1&sn=3aa9895a5b3fb784eb50773f74b11e07&chksm=f27f1fd5c50896c37bb7cd4c94e1059e382ade008efdddfcfb1b35c5e9879bb67d8c12bc4893&scene=21#wechat_redirect]山东一男子大白天校园里猥亵妙龄少女,乱亲乱摸被监控拍下![/url][url=/s?__biz=MzI0ODA2NTg2Ng==&mid=2653799920&idx=1&sn=3aa9895a5b3fb784eb50773f74b11e07&chksm=f27f1fd5c50896c37bb7cd4c94e1059e382ade008efdddfcfb1b35c5e9879bb67d8c12bc4893&scene=21#wechat_redirect]1米65的色狼,你被全城通缉了!(视频)[/url]》为题进行报道。
    两天后,根据“泉城义士”举报的线索,天桥公安分局锁定通缉的违法人员系庄某,并在庄某家中将其抓获。随后,天桥警方依法对庄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在新媒体平台上通报了案件进展。

    [img]https:///UploadFile/common/wechat/2019/08-31/f0ad592f-ff8d-41a5-9acf-c700043f4127.png[/img]

    [b][size=4]受罚后未删案情信息 男子索赔10万元[/size][/b]

    庄某被处罚后,发现天桥警方仍没有删除其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他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庄某认为,自己受到行政处罚后,并无再犯,天桥区公安分局没有合法事由继续公布自己的人身信息,自己的人格权利应当受到无歧性的保护;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双方已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天桥区公安分局继续公布自己的人身信息的行为同样不是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做出,因此该行为属于对自己人格权利的侵害。

    于是,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天桥区公安分局删除其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自己的信息,并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

    [b][size=4]法院:[/size][size=4]非平等主体 不予受理[/size][/b]

    天桥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庄某与公安机关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作出(2019)鲁0105民初3515号民事裁定,对庄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庄某不服,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是公安工作信息化的工具之一。庄某对天桥区公安分局发布的所涉信息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其要求予以删除所涉信息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2019年7月18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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