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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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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6年7月6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b]自[/b][b]2026[/b][b]年[/b][b]7[/b][b]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b][b]2025[/b][b]年职工月平均工资。[/b]工资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5年统计年报和2026年定期统计报表)》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b]2026[/b][b]年度[/b][b]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均提高,上限提高至[/b][b]34342.75[/b][b]元,[/b][b]下限方面,[/b][b]七区提高至[/b][b]2400[/b][b]元,三市提高至[/b][b]2210[/b][b]元。[/b]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不低于5%、不高于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单位缴存部分与职工缴存部分之和,分别由缴存基数乘以单位、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确定。[b]2026[/b][b]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b][b]4121[/b][b]元,七区的月缴存额下限均为[/b][b]120[/b][b]元,三市的月缴存额下限均为[/b][b]111[/b][b]元。[/b]
    各单位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在缴存202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启用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b]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单位职工执行,上限为[/b][b]8242[/b][b]元,下限为[/b][b]222[/b][b]元。[/b]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月缴存额,可随时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等渠道办理。
    [b]附:通知原文[/b]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b]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组成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5年统计年报和2026年定期统计报表)》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6年7月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34342.75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为240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2210元。
    [b]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b]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b]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b]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026年7月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121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12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111元。
    [b]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b]
    2026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8242元,下限为222元。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灵活选择按月或按季缴存。
    [b]五、其他事项[/b]
    (一)2026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各单位在完成2026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存2026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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