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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有关部门提供了他们权钱交易低价出让土地的问题线索遭到报复
2002年我在即墨法院卖的是晒盐用途土地,2003年城阳土地局把该地改成建设用途卖出的,土地用途不同;其价值也不同;城阳土地局应当按照2001国土资发4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土地评估,用出让地价减去划拨地价的差额来计算出让金,城阳土地局不但没进行评估,反而捏造出一个子虚乌有的标定地价,用一个1992年的计算标准来收取出让金,违背了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造成了至少652万元的国家损失。城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颠倒黑白;把即墨法院我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说成无资质,把青岛中院委托的无权评估土地价值的评估公司说成有资质,采信城阳土地局提供的伪证,枉法裁判制造冤案。出狱后我无数次申诉,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现在我通过国家信息公开掌握了大量的国家文件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我有充足确实的证据了,反尔没有人听了,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哀,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的宗旨,只要有可能被判无罪的,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只是因为我在申诉过程中揭露了某些人权钱交易,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阳法院拍挖出萝卜带出泥,让我给土地局当了替罪羊。如果是真的我的责任造成的国家损失,为何将近20年了国家没有收回该宗土地?这显然是权钱交易分子搪塞舆论和政府的的挡箭牌。在这里我不禁要问城阳土地局为何在同一时间、同一土地用途城阳土地局卖地用的是出让地价,而单单这块地用的是标定地价?违反了2001国发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四项第四款的规定“土地价格不定低于标定地价的20%以上”的强制性规定。城阳区法院、土地局能给世人一个回答吗?不会装聋作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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