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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缴存额度7月调整,将大力整治违规提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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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缴存额度7月调整,将大力整治违规提取行为

    [size=5]6月29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青岛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调整,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并实施的还有全面推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预申请服务。而自2018年8月1日起,青岛市将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政策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力度,遏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size]
    [color=#333333]  [/color]
     
    [color=#FF0000][size=5]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7月1日起正式实施[/color][/size]
    [size=5]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部委有关文件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调整青岛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size]
    [size=5]规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文件要求,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规范,调整为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为不得低于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的政策。[/size]
    [size=5]明确2018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平均工资数据,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884.74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506元。[/size]
    [size=5]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2018年缴存基数下限为1768.33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88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缴存基数下限为1602.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80元。[/size]
    [size=5]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务必在缴交2018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完成本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以免影响正常缴存。[/size]
    [color=#FF0000][size=5]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面推行网上预申请服务[/color][/size]
    [size=5]为进一步提高贷款业务办理效率,自2018年7月1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面推行网上预申请。申贷职工(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在线提交贷款申请,无需在前台手工填写纸质表格,由前台柜员在业务受理时通过系统调用打印,有效节约现场办理等待时间,为职工申贷提供更多便利。[/size]
    [size=5]8月1日起将大力整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size]
    [size=5]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有力遏制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自2018年8月1日起,青岛市将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政策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力度。[/size]
    [size=5]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政策。针对201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以来,极个别职工在非法中介的帮助下,利用接续平台和当地提取政策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青岛市将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政策进行规范。首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全部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其次,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市时,须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第三,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非本市户籍离职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职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青岛市半年以上。[/size]
    [size=5]从严惩戒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针对极个别职工通过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扰乱公积金管理秩序的行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职工,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同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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