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0
- 帖子:0
- 精华:0
- 注册时间:
- +关注
即墨中央中交公元F区物业:捆绑收费凭何“按文件办事”?请亮出你的依据!
近日,即墨中央中交公元F区业主反映,自己小区物业竟然将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强制捆绑收缴,明确告知业主“不交物业费就不收车位管理费”,这是什么意思?
(图文无关)
然而,当业主追问具体依据时,物业工作人员仅以“按文件办事”回应,却未出示任何相关文件及下发部门信息,这让不少业主感到困惑又无奈,物业工作人员既不说明文件名称,也不透露下发部门——这份神秘的“文件”,究竟是合法依据,还是捆绑收费的“挡箭牌”?
(图文无关)
首先必须厘清一个核心事实: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从根源上就是独立的收费项目,不存在任何“必须捆绑缴纳”的逻辑关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是针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服务收费,覆盖电梯运行、楼道保洁、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全体业主共享的服务,服务对象是“公共空间”。
而车位管理费是专属车位的专项服务费,仅针对车位地面维护、区域保洁、秩序管理、监控照明等专属服务,服务对象是业主的“私人使用空间”,其成本并未包含在物业费中。
简单说,物业费管的是“小区公摊的大锅饭”,车位管理费管的是“车位专属的小灶”,二者性质迥异、互不涵盖。
更重要的是,捆绑收费本身就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民法典》也强调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物业未经业主协商一致,强制要求“缴物业费才能交车位管理费”,本质是剥夺业主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
面对物业“按文件办事”的模糊回应,业主们的核心诉求十分明确:
1.物业所谓的“文件”究竟是什么?是哪个部门下发的通知,明确允许将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捆绑收缴?请物业公开文件全称、文号及下发单位,让收费依据“见光”。
2.这种捆绑收费行为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如果违法,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将如何监管整改?针对此类强制捆绑行为,业主该通过何种渠道维权?
物业收费的核心是“明码标价、自愿公平”,“按文件办事”不能成为捆绑收费的挡箭牌。即墨中央中交公元F区物业若确实有相关文件依据,理应主动公开接受业主监督;若无法提供,则应立即停止捆绑收费的违规行为。
我们也呼吁即墨区相关监管部门重视业主诉求,尽快介入调查,明确答复捆绑收费的合法性,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让业主的消费选择权得到保障。
(图文无关)然而,当业主追问具体依据时,物业工作人员仅以“按文件办事”回应,却未出示任何相关文件及下发部门信息,这让不少业主感到困惑又无奈,物业工作人员既不说明文件名称,也不透露下发部门——这份神秘的“文件”,究竟是合法依据,还是捆绑收费的“挡箭牌”?
(图文无关)首先必须厘清一个核心事实: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从根源上就是独立的收费项目,不存在任何“必须捆绑缴纳”的逻辑关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是针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服务收费,覆盖电梯运行、楼道保洁、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全体业主共享的服务,服务对象是“公共空间”。
而车位管理费是专属车位的专项服务费,仅针对车位地面维护、区域保洁、秩序管理、监控照明等专属服务,服务对象是业主的“私人使用空间”,其成本并未包含在物业费中。
简单说,物业费管的是“小区公摊的大锅饭”,车位管理费管的是“车位专属的小灶”,二者性质迥异、互不涵盖。
更重要的是,捆绑收费本身就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民法典》也强调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物业未经业主协商一致,强制要求“缴物业费才能交车位管理费”,本质是剥夺业主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
面对物业“按文件办事”的模糊回应,业主们的核心诉求十分明确:
1.物业所谓的“文件”究竟是什么?是哪个部门下发的通知,明确允许将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捆绑收缴?请物业公开文件全称、文号及下发单位,让收费依据“见光”。
2.这种捆绑收费行为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如果违法,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将如何监管整改?针对此类强制捆绑行为,业主该通过何种渠道维权?
物业收费的核心是“明码标价、自愿公平”,“按文件办事”不能成为捆绑收费的挡箭牌。即墨中央中交公元F区物业若确实有相关文件依据,理应主动公开接受业主监督;若无法提供,则应立即停止捆绑收费的违规行为。
我们也呼吁即墨区相关监管部门重视业主诉求,尽快介入调查,明确答复捆绑收费的合法性,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让业主的消费选择权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