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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医疗价格新规来了 这七大变化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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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医疗价格新规来了 这七大变化与你有关

    [b]青岛人注意了[/b]
    [b]下个月起[/b]
    [b]岛城将施行医疗价格新规[/b]
    [b]其中这些变化[/b]
    [b]都和你有关![/b]

    [img]/images/2018-05/04/417f37a0-76d4-4ac5-9a1e-e66000f3bb81.png[/img]
    5月2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通知。
    [img]/images/2018-05/04/4b68353d-1402-4ec6-b27f-dc32cbf764af.jpg[/img]
    新版《规则》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img]/images/2018-05/04/65315935-aa43-4cc7-a5d8-4e17ed96dce3.png[/img]
    新版《规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
    [img]/images/2018-05/04/c6b676e8-0324-4aae-b933-9981b2eca464.jpg[/img]
    [img]/images/2018-05/04/0ad93d9d-b512-4cae-ae0f-5f0f45770caf.png[/img]
    新版《规则》首先明确了市及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img]/images/2018-05/04/d53440a0-9c25-4be7-b7ed-9362af74997b.jpg[/img]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img]/images/2018-05/04/88983c72-8bf3-4e65-83c1-65a65b8bcafd.png[/img]
    增加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相关要求。
    特需医疗服务是基于基本医疗服务之外,根据患者特殊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服务项目,《规则》对特殊需求医疗服务明确了相关要求。
    [img]/images/2018-05/04/98fde948-764b-47a1-b20e-47471de2eecc.jpg[/img]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具体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强调了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签订《协议书》,提供特需病房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应当相对固定等。
    [img]/images/2018-05/04/86224f3d-c534-4d93-aca3-e8d7cb69f3ba.png[/img]
    增加了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的管理及公示要求。
    [img]/images/2018-05/04/fdb091ae-98d9-42f3-9e81-a6000ec987e7.jpg[/img]
    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当公示执行文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明码标价。
    [img]/images/2018-05/04/fc70e41b-9cde-4c12-8630-70378bee655f.png[/img]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公示要求更加具体。
    [img]/images/2018-05/04/778f7a7b-cdbe-438b-9309-b243698f88ac.jpg[/img]
    《规则》特别对公立医疗应当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字样,对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均应公示执行文号等。
    强调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公示项目内涵,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对医疗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不了解产生纠纷,同时公示项目内涵有利于群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实施监督。
    [img]/images/2018-05/04/324595bb-aa03-4779-87f7-0213c74eef95.png[/img]
    增加了禁止性规定。
    如:医疗机构不得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或购买药品;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
    [img]/images/2018-05/04/f2341495-d188-4e8b-954f-c68d11872e88.jpg[/img]
    [img]/images/2018-05/04/d70d5f1a-741f-4b10-ae0d-59b050897464.png[/img]
    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当执行规定的项目内涵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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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img]/images/2018-05/04/d974d21d-0da4-4944-96ef-b1642bd85afc.jpg[/img]
    即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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