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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旧城区范围社区改造安置补偿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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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旧城区范围社区改造安置补偿政策(一)

    一、安置补偿依据    《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即政发[2017]17号)
      二、房屋性质认定
      1.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2.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4.其他。无房地权属证件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所在街道组织村庄会同相关机构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补偿意见。
      三、应补偿面积认定
      1.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均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业及服务类,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4.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及房屋建筑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补偿
      安置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行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1.选择房屋补偿的,以确认的住宅或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1)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院落用地根据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级别,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助费,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不再评估,按院落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费。(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被搬迁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占地面积的,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其他合法附属物、构筑物等另行评估给予补偿。(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青岛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予以评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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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3 16:28:44 · 山东青岛

        [quote]按村平房或二层三层楼算,要房子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积即房产证上的面积补偿,要货币补偿的,按合法的建筑面积补偿,院子按照标准另行补偿。按多层楼算,要房子的,多给10平,外加公摊。[/quote]

        这政策还不如以前啊,以前房屋补偿的还增加10平方改善面积,现在直接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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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3 16:31:10 · 山东青岛

        一、安置补偿依据

          《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即政发[2017]17号)

          二、相关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每户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1500元。

          (2)临时过渡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高层安置楼房不超过36个月)及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45平方米计发。

          (3)经营性补助费。沿路(街)底层或与底层共为一户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以确认的被搬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2-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其他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计发。沿市政道路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其他补助事宜,参照已启动实施的改造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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