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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大信镇派出所所长“姜波”充当“村霸”保护伞
[color=#000000] 检举山东省即墨市普东镇派出所所长姜波,办案民警史锐等人,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充当犯罪嫌疑人潘友进、潘友全“村霸”保护伞的职务犯罪。[/color]
[color=#000000] 一、姜波涉嫌潘友进寻衅滋事案件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color]
[color=#000000] 《刑法》第396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姜波、史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color]
[color=#000000] 二、犯罪嫌疑人潘友进的犯罪事实与经过[/color]
[color=#000000] 2016年9月2号上午8时潘友进、潘友全带领30多位身上刺龙画虎的社会痞子(有监控为证),在没有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给受害人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郭宗开门前工厂备用的案板架子全部损毁,家养的多只蛋鸡、鸭用挖掘机全部拍死,共计损毁我的财物价值1万五千多元,警察到达时郭宗开亲眼看到,潘友进吐痰在其脸上并拳打脚踢到家门里致郭宗开3根肋骨骨折。当着出警警察史锐等人的面前继续殴打,毫无顾忌,无法无天,致使郭宗开的面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当天送到市中医院急诊治疗医生摸不到脉搏险些休克。之后经即墨市人民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和解放军401等多家医院CT报告显示我的右侧第3、4、5三根肋骨骨折。法医已于9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书为轻伤二级。[/color]
[color=#000000] 潘友进、潘友全亲自指挥、策划预谋的这次犯罪行为(潘友全亲自拉电闸企图让我家监控瘫痪),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众目睽睽之下,潘友进追逐郭宗开到门里亲自用脚猛力踹郭宗开的胸部(有证人),使其三根肋骨骨折,致使其为轻伤二级,潘友进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要件,应当追究他寻衅滋事罪。潘友全至今逍遥法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贵院发挥对公安局立案监督程序,依法对潘友全立案侦查,[/color]
[color=#000000] 三、派出所所长姜波、办案民警史锐等人涉嫌渎职的职务犯罪[/color]
[color=#000000] 2017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强调各级检查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要将矛头对准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严重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对于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多次违法犯罪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构成犯罪团伙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而潘友全、潘友进属姑表弟兄宗族关系,在村里横行霸道,村民敢怒不敢言,属于典型的村霸)[/color]
[color=#000000]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color]
[color=#000000] 此案2016年9月份发生,至今近五个月的时间,潘友进、潘友全是潘家村的村主任、村书记,并且是姑表兄弟有宗族关系,他们有权有势,狗仗人势的“村霸”,他们通过用金钱买通了派出所所长姜波、史锐等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110出警人员,公开接受潘友进的现金贿赂,公安办案人员成了犯罪嫌疑人潘有进、潘友全的保护伞,姜波、史锐和犯罪嫌疑人预谋,让万太顺去顶包,即墨检察院作出对万太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但是他们串供、形成坚强的同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主动去侦查取证,与犯罪嫌疑人同流合污,是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color]
[color=#000000] 潘友全、潘友进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使郭宗开险些休克和被踢断三根肋骨,鉴定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并对郭宗开进行追逐辱骂等行为,在其家门里面拳打脚踢、对郭宗开门前备用的案板架子、蛋鸡、鸭等用挖掘机损毁,任意损坏其财物,因此潘友全、潘友进等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color]
[color=#000000] 潘友进何许人也?潘友进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获刑7年,2013年期满,他二次入狱经历。2014年参加潘家屯村委换届,使用恐吓加恩惠等手段当选村主任,这两年在村里横行霸道欺压百姓,潘友全霸占村集体10亩良田长达16年之久占为己有,拒不交费也不交回(有普东镇政府盖章的收回土地通知为证),村民敢怒不敢言。此次潘友进、潘友全所犯的罪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color]
[color=#000000] 综上所述:即墨市普东镇派出所所长姜波、办案民警史锐等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潘友进等人的犯罪行为开始拖着不办理,压着不管近四个月,受害人郭宗开经过上访,迫于上面的压力,2016年12月30日才对潘友进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这时,姜波、史锐等办案人员,不去积极认真的搜集证据,在证据方面残缺不全、支离破碎,难以形成犯罪的证据链(第一手材料就是史锐办理的)已于2017年2月2日将潘友进放出,姜波对我说:录像里面没有录到潘友进用脚踹郭宗开的画面,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说受害人亲属作证不能算数。请问这是哪条法律所规定?还说没有录像就不能侦破案,很多案件没有充分证据很多年都不能破案。(有录音为证)这是一个派出所所长的水平吗?有铁的事实证明潘友进、潘友全的犯罪行为,他们百般刁难我们,我们虽然身体受到了伤害,但心里收到的伤害更大。对潘友进等人的定罪也是错误的,不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应当定寻衅滋事罪,他们与犯罪嫌疑人同流合污,主观为故意犯罪,并且滥用人民赋予的职权,致使被害人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因此姜波、史锐等人符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的犯罪要件,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渎职职务犯罪。[/color]
[color=#000000] 请贵院领导,明察秋毫,接地气,对派出所所长姜波、办案民警史锐等人严重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害群之马清理出公安队伍,对犯罪嫌疑人潘友进、潘友全等人绳之以法,还郭宗开一个公道。[/color]
[color=#000000] 一、姜波涉嫌潘友进寻衅滋事案件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color]
[color=#000000] 《刑法》第396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姜波、史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color]
[color=#000000] 二、犯罪嫌疑人潘友进的犯罪事实与经过[/color]
[color=#000000] 2016年9月2号上午8时潘友进、潘友全带领30多位身上刺龙画虎的社会痞子(有监控为证),在没有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给受害人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郭宗开门前工厂备用的案板架子全部损毁,家养的多只蛋鸡、鸭用挖掘机全部拍死,共计损毁我的财物价值1万五千多元,警察到达时郭宗开亲眼看到,潘友进吐痰在其脸上并拳打脚踢到家门里致郭宗开3根肋骨骨折。当着出警警察史锐等人的面前继续殴打,毫无顾忌,无法无天,致使郭宗开的面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当天送到市中医院急诊治疗医生摸不到脉搏险些休克。之后经即墨市人民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和解放军401等多家医院CT报告显示我的右侧第3、4、5三根肋骨骨折。法医已于9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书为轻伤二级。[/color]
[color=#000000] 潘友进、潘友全亲自指挥、策划预谋的这次犯罪行为(潘友全亲自拉电闸企图让我家监控瘫痪),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众目睽睽之下,潘友进追逐郭宗开到门里亲自用脚猛力踹郭宗开的胸部(有证人),使其三根肋骨骨折,致使其为轻伤二级,潘友进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要件,应当追究他寻衅滋事罪。潘友全至今逍遥法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贵院发挥对公安局立案监督程序,依法对潘友全立案侦查,[/color]
[color=#000000] 三、派出所所长姜波、办案民警史锐等人涉嫌渎职的职务犯罪[/color]
[color=#000000] 2017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强调各级检查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要将矛头对准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严重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对于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多次违法犯罪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构成犯罪团伙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而潘友全、潘友进属姑表弟兄宗族关系,在村里横行霸道,村民敢怒不敢言,属于典型的村霸)[/color]
[color=#000000]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color]
[color=#000000] 此案2016年9月份发生,至今近五个月的时间,潘友进、潘友全是潘家村的村主任、村书记,并且是姑表兄弟有宗族关系,他们有权有势,狗仗人势的“村霸”,他们通过用金钱买通了派出所所长姜波、史锐等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110出警人员,公开接受潘友进的现金贿赂,公安办案人员成了犯罪嫌疑人潘有进、潘友全的保护伞,姜波、史锐和犯罪嫌疑人预谋,让万太顺去顶包,即墨检察院作出对万太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但是他们串供、形成坚强的同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主动去侦查取证,与犯罪嫌疑人同流合污,是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color]
[color=#000000] 潘友全、潘友进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使郭宗开险些休克和被踢断三根肋骨,鉴定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并对郭宗开进行追逐辱骂等行为,在其家门里面拳打脚踢、对郭宗开门前备用的案板架子、蛋鸡、鸭等用挖掘机损毁,任意损坏其财物,因此潘友全、潘友进等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color]
[color=#000000] 潘友进何许人也?潘友进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获刑7年,2013年期满,他二次入狱经历。2014年参加潘家屯村委换届,使用恐吓加恩惠等手段当选村主任,这两年在村里横行霸道欺压百姓,潘友全霸占村集体10亩良田长达16年之久占为己有,拒不交费也不交回(有普东镇政府盖章的收回土地通知为证),村民敢怒不敢言。此次潘友进、潘友全所犯的罪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color]
[color=#000000] 综上所述:即墨市普东镇派出所所长姜波、办案民警史锐等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潘友进等人的犯罪行为开始拖着不办理,压着不管近四个月,受害人郭宗开经过上访,迫于上面的压力,2016年12月30日才对潘友进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这时,姜波、史锐等办案人员,不去积极认真的搜集证据,在证据方面残缺不全、支离破碎,难以形成犯罪的证据链(第一手材料就是史锐办理的)已于2017年2月2日将潘友进放出,姜波对我说:录像里面没有录到潘友进用脚踹郭宗开的画面,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说受害人亲属作证不能算数。请问这是哪条法律所规定?还说没有录像就不能侦破案,很多案件没有充分证据很多年都不能破案。(有录音为证)这是一个派出所所长的水平吗?有铁的事实证明潘友进、潘友全的犯罪行为,他们百般刁难我们,我们虽然身体受到了伤害,但心里收到的伤害更大。对潘友进等人的定罪也是错误的,不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应当定寻衅滋事罪,他们与犯罪嫌疑人同流合污,主观为故意犯罪,并且滥用人民赋予的职权,致使被害人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因此姜波、史锐等人符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的犯罪要件,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渎职职务犯罪。[/color]
[color=#000000] 请贵院领导,明察秋毫,接地气,对派出所所长姜波、办案民警史锐等人严重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害群之马清理出公安队伍,对犯罪嫌疑人潘友进、潘友全等人绳之以法,还郭宗开一个公道。[/col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