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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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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和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生效的6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qiang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刚非法制造qiang支案入选。
    [b]基本案情:[/b]
    被告人孙某刚曾从事装修工作,为此购买2支射钉器和射钉弹。2021年12月,孙某刚为增加射钉器威力用于打鸟、打野兔等,先后从网上购买无缝钢管和钢珠,利用角磨机、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增加射程,并加装握把。202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涉qiang线索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街道孙某刚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射钉器改制的火药qiang2支和射钉弹、钢珠若干。审理中,经对孙某刚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无重大不良影响。
    [b]裁判结果:[/b]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刚非法制造qiang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qiang支罪。孙某刚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qiang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b]典型意义:[/b]
    依法惩处涉qiang涉爆犯罪必须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情节较轻的认定,要结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价值观念,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qiang支类型、杀伤力、数量、危险性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做到罚当其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刚本身从事装修工作而持有射钉器,知悉经改造可直接射击后,为打鸟、打野兔等网购无缝钢管、钢珠等对射钉器进行改造,经试验发现射击精度差,射击距离较短,qiang支杀伤力相对较小,存放于家中未再使用,社会危害较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孙某刚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该案也警醒广大群众,即使qiang支并未使用,但私自制造或持有qiang支亦已触犯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并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如发现任何涉qiang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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