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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即墨某镇附近!一男子非法捕猎”被判刑!
近期,莱西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陶某某因非法猎捕、出售黄豆鸟被判处刑罚。[i][b]01[/b][/i]
[b]基本案情[/b]
2023年2月至7月,陶某某以售卖为目的,在青岛市即墨区某镇附近(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猎区),以“[color=var]踏笼[/color]”诱捕的方式猎捕66只黄豆鸟。其中,陶某某通过微信售卖黄豆鸟51只,非法获利5946元,其余15只被侦查机关扣押后放生。经认定,其非法猎捕的黄豆鸟为雀行目、莺鹛科的[color=var]棕头鸦雀[/color],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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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院裁判[/b]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禁猎期为全年),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三有”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判处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判处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1880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i][b]03[/b][/i]
[b]典型意义[/b]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是区域生态系统中不可缺失的一环。以黄豆鸟为例,它们作为昆虫种群控制和植物种子传播的参与者,对维持食物网稳定、促进植被健康具有独特作用。非法猎捕行为不仅直接造成物种局部减少,更会削弱生物多样性基底,破坏生态链的完整与韧性。本案中,法院坚持践行[color=var]恢复性司法理念[/color],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相统一。通过本案,希望大家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认识到野生动物保护不是“遥远的概念”,而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责任,猎捕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