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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我的姓名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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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我的姓名我做主

    [color=blue]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于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究修改。据悉,《条例》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还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笔者不禁想起了前一段时间,广州有对父母给自己孩子取名“钟共”、“钟央”。此种做法引起了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热议。尽管许多人都认为这样的名字确实是有失体统,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广州市公安户籍部门还是给那两个孩子上了户口,这是因为没有约束起名行为的相关法律。



        近年来,围绕涉及起名权、更名权等一系列事件的频频出现,我国的姓名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关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固然,像“钟共”、“钟央”这样的“别具一格”不值得提倡,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它并未违反我国现行任何法律。因此,广州公安部门的做法总的来说遵循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细读《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笔者不禁产生了疑惑。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条例》却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条例》规定的这一条,明显违反了上位法。



        而从情理上讲,有的子女或由于被家庭遗弃,或由于被领养等原因,不愿意使用原姓氏或被迫更改姓氏,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法律不应当禁止自然人选择新的姓氏。《条例》的这个规定不免让人感觉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次,《条例》还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按照这一规定的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仅考虑到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的做法明显是不对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只需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就可以了。



        总之,公民的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更名权,已经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我们可以理解公安机关出台《姓名登记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对公民姓名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进而加强管理力度。但是,如果一味地为方便管理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甚至违反法律,那只会引起更多争议。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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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7 13:05:29 · 山东青岛

        [quote]嘿嘿!偶学习了!不用客气昂![em12][/quote]

        [em7]客气!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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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2 12:47:14 · 山东青岛

        [quote]无用的法律[/quote]

        总比没有强[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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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3 21:24:15 · 山东青岛

        [quote]<br>瞧你这话说的~要是中国外交不厉害,岂不又遭“洋鬼子”欺负啦![/quote]

        [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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