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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不是“学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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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不是“学生票”

    政府提出经济适用房回购,无非是两个原因:一是政府可用于社会保障的房源紧张,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变成“廉租房”或“政府公屋”;二是经济适用房由于政府在资格审查方面的失误,导致大量不具有购买资格的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而且在持有方面也没有限制,有关部门又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于是想出来这个笨办法。

    法律有空子,自然有人去钻,责任在管理部门,而不是投机者。“人不能为他人的过失承担责任”,这可能不是原话,不过这是现代法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也不能替政府部门承担决策失误、监管失职的责任和损失。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无非是政府减免了土地出让金收益,等于政府拿钱入了股,有一部分处置权,如果政府非要把这个处置权全面占有,估价大家也没什么话说。不过,法律不能溯及以往,你以前是把经济适用房当作完整产权买给消费者的(资格审查不严是政府责任),购房合同上并没有对房屋的处置加以限制,现在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把所有经济适用房的市场渠道全都堵死,未免有点太不讲理。而且是自我否定,自打嘴巴。过去改革有句老话:“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经济适用房也应当采取这个“老办法”。

    把经济适用房比做“学生月票”,这个比喻很有创意,也很有道理,不过,大家在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并没有被告知——“老兄你买的房子是不能上市出售的,有了钱是要退回来的”,如果有这个限制,我觉得当初那些有钱人未必有兴趣打经济适用房的主意。好办法都是在试错中总结出来的,但是这个试错的成本不能由消费者承担。经济适用房以及被套上了“五年之内不能自由上市”的限制,这个办法对抑制投机有效,但无碍购房者的产权归属,大家可以忍受,如果突然给经济适用房来一个“学生月票”的概念,恐怕大规模的诉讼是避免不了的。

    同时,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信用远比据有部分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更加重要,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信用稀缺、政府信用尤其稀缺的国度,经济实用房是否区别对待更是关系到千百万家庭的财产安全和政府信用的巨大课题。

    说了半天,其实就一句话——吐出的吐沫不能舔回去。打落牙齿肚里吞,谁让咱当初没弄好呢!不过,人家要是真的说了不算,恐怕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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