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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建筑公司搞混通报批评与名誉侵权的边界引争议
近期,即墨一家名为青岛XX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管部门通报曝光,引发行业关注,这家建筑企业竟胆敢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和存在施工资料弄虚作假的问题,官方通报的发布让这个企业面临双重压力——既受行政处罚,又担忧商誉受损,人们不仅要问,一纸建筑公司的通报,究竟是正当监管还是“名誉侵权”?
违规频发,通报成常态
2026年7月,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即墨一建筑工程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建设项目中偷工减料并存在资料弄虚作假行为,在巡查中发现,青岛XX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资料弄虚作假被全区通报,并于《即墨政务网》发布通报。
通报是否构成侵权?法律有边界
法律人士认为,企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但行政机关依据事实作出的通报批评,属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职权行为,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一般不认定为侵权,只有当通报内容失实、存在侮辱诽谤或借机诋毁时,企业才有权主张名誉权受损。
从即墨区住建 局通报来看,均基于巡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作出,有据可查,企业若认为通报失实,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而非简单以“侵权”为由抗拒监管。
监管从严,企业须合规经营
业内人士认为,即墨区住建 局通报的企业,即墨这家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和资料弄虚作假等恶劣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即墨区住建 局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企业而言,与其纠结通报是否“侵权”,不如正视问题、依法整改,在法治框架下,合规经营才是维护商誉的根本之道!
那么,即墨这家青岛XX工程有限公司被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后,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深刻反省了么?
违规频发,通报成常态
2026年7月,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即墨一建筑工程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建设项目中偷工减料并存在资料弄虚作假行为,在巡查中发现,青岛XX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资料弄虚作假被全区通报,并于《即墨政务网》发布通报。
通报是否构成侵权?法律有边界
法律人士认为,企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但行政机关依据事实作出的通报批评,属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职权行为,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一般不认定为侵权,只有当通报内容失实、存在侮辱诽谤或借机诋毁时,企业才有权主张名誉权受损。
从即墨区住建 局通报来看,均基于巡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作出,有据可查,企业若认为通报失实,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而非简单以“侵权”为由抗拒监管。
监管从严,企业须合规经营
业内人士认为,即墨区住建 局通报的企业,即墨这家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和资料弄虚作假等恶劣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即墨区住建 局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企业而言,与其纠结通报是否“侵权”,不如正视问题、依法整改,在法治框架下,合规经营才是维护商誉的根本之道!
那么,即墨这家青岛XX工程有限公司被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后,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深刻反省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