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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等场所查处不合格产品
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生产销售的卤猪头肉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生产销售的卤猪头肉(生产日期:2025-07-02),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23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卤猪头肉25公斤,除抽检外,剩余的卤猪头肉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头肉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904号。
二、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的小布丁奶油雪糕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的小布丁奶油雪糕(购进日期:2025年6月8日),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小布丁奶油雪糕240袋,规格是42 克/袋。除抽检外,剩余的小布丁奶油雪糕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布丁奶油雪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布丁奶油雪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51号。
三、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销售的芒果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05-08),经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芒果8.4斤,除抽检外,剩余的芒果未对外销售。
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81号。
四、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销售的葱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5年4月12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9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葱5kg,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5〕925号。
五、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部采购的马铃薯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部采购的马铃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17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5月17日购进上述不合格马铃薯100斤,除抽检外,已全部使用完毕。
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部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01号。
六、即墨区于家食品店生产的馒头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于家食品店生产的馒头(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2日),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6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于家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加工不合格馒头64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于家食品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于家食品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罚款6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52号。
七、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年5月2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12516号。
八、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采购的萝卜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采购的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3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萝卜。经调查,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5月14日购进萝卜6.5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44号。
九、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荔枝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6月18日),经抽样检验,[color=var]氟氯氰菊酯[/color]和高效氟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荔枝。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荔枝9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8.21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90号。
十、即墨区尚一品火锅店采购的马铃薯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尚一品火锅店采购的马铃薯(购进日期:2025年2月22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马铃薯11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即墨区尚一品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马铃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尚一品火锅店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35号。
十一、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销售的草莓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销售的草莓(购进日期:2025年2月20日),经检验,[color=var]烯酰吗啉[/color]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草莓。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草莓31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2.32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140号。
十二、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海水虾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海水虾(购进日期:2025年5月21日),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共购进不合格海水虾10.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5.8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48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一、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生产销售的卤猪头肉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生产销售的卤猪头肉(生产日期:2025-07-02),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23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卤猪头肉25公斤,除抽检外,剩余的卤猪头肉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头肉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合味坊熟食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904号。
二、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的小布丁奶油雪糕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的小布丁奶油雪糕(购进日期:2025年6月8日),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小布丁奶油雪糕240袋,规格是42 克/袋。除抽检外,剩余的小布丁奶油雪糕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布丁奶油雪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布丁奶油雪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51号。
三、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销售的芒果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05-08),经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芒果8.4斤,除抽检外,剩余的芒果未对外销售。
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珍如意果品批发部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81号。
四、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销售的葱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5年4月12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9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葱5kg,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李和程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5〕925号。
五、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部采购的马铃薯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部采购的马铃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17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5月17日购进上述不合格马铃薯100斤,除抽检外,已全部使用完毕。
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新民启航托管服务部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01号。
六、即墨区于家食品店生产的馒头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于家食品店生产的馒头(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2日),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6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于家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加工不合格馒头64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于家食品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于家食品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罚款6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52号。
七、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年5月2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刘家庄瑞艳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12516号。
八、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采购的萝卜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采购的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3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萝卜。经调查,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5月14日购进萝卜6.5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全顶聚海鲜酒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44号。
九、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荔枝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6月18日),经抽样检验,[color=var]氟氯氰菊酯[/color]和高效氟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荔枝。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荔枝9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集百农日用百货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8.21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90号。
十、即墨区尚一品火锅店采购的马铃薯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尚一品火锅店采购的马铃薯(购进日期:2025年2月22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马铃薯11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即墨区尚一品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马铃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尚一品火锅店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35号。
十一、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销售的草莓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销售的草莓(购进日期:2025年2月20日),经检验,[color=var]烯酰吗啉[/color]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草莓。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草莓31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果家乐干鲜水果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2.32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140号。
十二、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海水虾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海水虾(购进日期:2025年5月21日),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共购进不合格海水虾10.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震晓茜日用百货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5.8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48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