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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保租房建设管理,青岛出台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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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保租房建设管理,青岛出台新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要求,结合青岛市实际,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9月17日, 公开征求意见。

    基础制度方面,(一)明确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为满足多子女家庭等多样化居住需求,可适当扩大面积标准、配置多居室等其他种类户型。各区(市)可根据需求情况确定项目具体配租范围和申请程序,配租方案经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组织实施。
    (二)明确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分配条件后,由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出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项目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90%确定,经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已将租金标准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三)引导多方参与。依法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独立或与其他主体合作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符合条件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可据此依法依规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将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并注销项目认定书。
    (五)加强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全面贯彻“好房子、好小区”的发展理念,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实行全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营造宜居生活环境。
    规范和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设计,可分类设计成住宅型、宿舍型住房,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六)强化运营管理。建设主体可依法注册运营管理公司,也可选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允许保障性租赁住房参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储备,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配备相应设备和物资。运营管理单位应规范出租经营,可与承租人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每次续租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一次性收取6个月以上租金,严禁“以租代售”。
    支持政策方面(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支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谋划,依法有序加快做好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二)落实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和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补助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等补助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落实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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