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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这些区域和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农历七月二十二是“财神节”
禁燃禁放不能忘
大家一定要谨记
在这里小编呼吁大家
拒放烟花爆竹,守护碧海蓝天!

依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即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天山一路与墨水河交汇处(即墨城阳界)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营王路(向东)——墨城路(向北)——营上路(向东)——204国道(向北)——祥泉一路(向东)——云水一路(向北)——沿祥泉二路(向东直线延伸)——龙青高速(向南)——即墨城阳界形成的闭合区域。 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沿尼姑山路(向东)——凤凰山路(向南)——鳌山名苑北围墙(向东)——鳌山名苑东围墙(向南)——鳌山名苑南围墙(向西)——凤凰山路(向南)——问海路(向西)——滨海公路(向北)——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形成的闭合区域。 以上区域以道路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二)空气重污染期间(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三)全区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即墨公安在此提醒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即墨公安将会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果发现禁放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直接拨打110报警
禁燃禁放不能忘
大家一定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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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放烟花爆竹,守护碧海蓝天!

依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即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天山一路与墨水河交汇处(即墨城阳界)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营王路(向东)——墨城路(向北)——营上路(向东)——204国道(向北)——祥泉一路(向东)——云水一路(向北)——沿祥泉二路(向东直线延伸)——龙青高速(向南)——即墨城阳界形成的闭合区域。 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沿尼姑山路(向东)——凤凰山路(向南)——鳌山名苑北围墙(向东)——鳌山名苑东围墙(向南)——鳌山名苑南围墙(向西)——凤凰山路(向南)——问海路(向西)——滨海公路(向北)——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形成的闭合区域。 以上区域以道路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二)空气重污染期间(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三)全区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即墨公安在此提醒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即墨公安将会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果发现禁放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直接拨打110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