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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青岛公安局即墨分局滥用职权制造冤案事实
[color=#333333]控告人:王洁,女,身份证号:370222197007040529,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文峰路719号,联系电话:13963927187[/color]
[color=#333333]被控告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 [/color]
[color=#333333]控告事由:被控告人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控告人进行非法关押,办理不合规的取保候审手续释放控告人,以达到即解除控告人强制措施又有“合法”的理由,以此来掩盖违法关押事实,纯属滥用职权、报复执法,辱没法律、丧失公安机关形象。[/color]
[color=#333333]控告诉求:一、撤销“青即公(通)拘通字[2022]33452号”违法拘留证,取消“青即公(通)取保字[2022]1084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color]
[color=#333333]二、按照法规对控告人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给予赔偿;[/color]
[color=#333333]三、对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枉法办案依法追责;[/color]
[color=#333333]事实与理由:[/color]
[color=#333333]一、无端被拘、含冤入狱,权利滥用、毫无人权。[/color]
[color=#333333]2022年7月8日控告人与老公买了即墨北站至北京南站的高铁票欲到北京给老公看病。早晨七点控告人夫妻刚从家里出来走到楼下,就被即墨区通济派出所所长炳长全和墨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中队长曹立军带领4、5名民警将控告人二人拦截,在没有出具任何传唤手续情况下强行将控告人一人抓走,被带到墨区刑侦大队进行审问,在没有做详细讯问、没有做任何笔录情况下以控告人涉嫌“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罪名将控告人刑事拘留,从2022年7月9日至8月8日共计31天,8月8日在没有任何申请的情况下又强行将控告人办理所谓的“取保候审”,在控告人一再强烈反对被取保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将控告人释放。至此控告人成了这起由即墨区公安局自导自演、全程枉法执法、涉嫌打击迫害报复的冤案的喊冤者、受害人![/color]
[color=#333333]二、程序违法、公然违背,执法犯法、目无法纪,践踏法律。[/color]
[color=#33333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对控告人拘捕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始终没有出具任何传唤手续,而且在控告人一再要求出具手续情况下仍然不予出具,而且控告人也根本不属于本规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对此项规定置若枉然。《规定》规定警察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一个人违法犯罪的,不应被拘留,只能适用于留置盘查、传唤而不能适用于拘留。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要求收集、固定违法证据。本案中办案民警从来没有出具过、展示过任何能够证明控告人有违法犯罪的任何证明,就连控告人一句供述都没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本案中办案机关自始至终没有对控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讯问,如此做法到底是即墨区公安局认为“讯问”的没必要还是目的明确就是治罪无须做讯问?[/color]
[color=#333333]程序规定控告人在被拘留24小时内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达至控告人家中,可是控告人的拘留证是在时隔一周后的7月15日才给控告人家中送达,送达程序明显违法。规定中第八十三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责令犯罪嫌疑交纳保证金。控告人被拘留期间从未有过取保的申请,也从未交过一分钱的取保保证金,更是明确表示了不愿被取保,如此情况下依旧被办理了取保,保证金从何而出不得而知,控告人对于这种“取保不认可”,更没有一句明示的宣读,这种情况下办理的取保只不过是公安机关将此案进行收场的一个过场而已。整个案件从拘传到拘留、做讯问笔录、拘留关押再到最后的取保候审,被控告人没有一点的依法执法、按法定程序办案的体现,更有甚者在通济派出所候问室期间(以疫情为由没有被送往看守所)遭受到了有病不给医治、不允许送衣不给换衣服的非人待遇。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基础,被控告人连整个办案程序都违法,何来实体的公平、公正。即墨区公安分局就是制造冤情、枉法办案![/color]
[color=#333333]三、强加罪名、非法拘禁,公权力沦为打压迫害工具。[/color]
[color=#333333]《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立案标准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上多次。多次应当指三次或以上,偶尔的扰乱行为不构成本罪;二是受到过行政处罚。因多次扰乱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不管其手段行为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控告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国家机关的意图,客观上也从未实施任何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行为,即便是有过到地方、省、国家反映地方卫健委不履行国家“失独”政策问题,但使任何机关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未造成过任何严重损失,根本不符合“后果严重”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了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才可认定该罪名的成立。即墨区公安分局在所有的所谓的“认定材料”中根本没有一点对此罪名认定的证据,对罔顾事实、强加罪名的动机心知肚明,目的性、意图性十分明显,目的就是为利用合法手段掩盖不法目的,为解除申请人的强制关押找借口、为自己开脱。公安机关抓人、关人、放人如此随意,百姓的人权、自由权何以保证?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法律信仰何在?分明就是滥用职权对控告人迫害打压,涉嫌打击报复犯罪![/color]
[color=#333333]四、身心摧残、备受煎熬,祸害至深、伤害在持续。[/color]
[color=#333333]控告人被拘禁的31天里,控告人身心具惫,忍受着被冤枉的屈辱与迫害,每日以泪洗面,毫无一点尊严可言。法治社会里最不应有的悲惨与不幸在人为操纵下在控告人家上演。《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依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控告人坚信法律的正义、坚信迟来的正义必将到来,冤案必将得以昭雪。恳请领导彻查深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让每一个无辜感受公平、正义的力量![/color]
[color=#333333]被控告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 [/color]
[color=#333333]控告事由:被控告人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控告人进行非法关押,办理不合规的取保候审手续释放控告人,以达到即解除控告人强制措施又有“合法”的理由,以此来掩盖违法关押事实,纯属滥用职权、报复执法,辱没法律、丧失公安机关形象。[/color]
[color=#333333]控告诉求:一、撤销“青即公(通)拘通字[2022]33452号”违法拘留证,取消“青即公(通)取保字[2022]1084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color]
[color=#333333]二、按照法规对控告人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给予赔偿;[/color]
[color=#333333]三、对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枉法办案依法追责;[/color]
[color=#333333]事实与理由:[/color]
[color=#333333]一、无端被拘、含冤入狱,权利滥用、毫无人权。[/color]
[color=#333333]2022年7月8日控告人与老公买了即墨北站至北京南站的高铁票欲到北京给老公看病。早晨七点控告人夫妻刚从家里出来走到楼下,就被即墨区通济派出所所长炳长全和墨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中队长曹立军带领4、5名民警将控告人二人拦截,在没有出具任何传唤手续情况下强行将控告人一人抓走,被带到墨区刑侦大队进行审问,在没有做详细讯问、没有做任何笔录情况下以控告人涉嫌“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罪名将控告人刑事拘留,从2022年7月9日至8月8日共计31天,8月8日在没有任何申请的情况下又强行将控告人办理所谓的“取保候审”,在控告人一再强烈反对被取保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将控告人释放。至此控告人成了这起由即墨区公安局自导自演、全程枉法执法、涉嫌打击迫害报复的冤案的喊冤者、受害人![/color]
[color=#333333]二、程序违法、公然违背,执法犯法、目无法纪,践踏法律。[/color]
[color=#33333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对控告人拘捕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始终没有出具任何传唤手续,而且在控告人一再要求出具手续情况下仍然不予出具,而且控告人也根本不属于本规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对此项规定置若枉然。《规定》规定警察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一个人违法犯罪的,不应被拘留,只能适用于留置盘查、传唤而不能适用于拘留。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要求收集、固定违法证据。本案中办案民警从来没有出具过、展示过任何能够证明控告人有违法犯罪的任何证明,就连控告人一句供述都没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本案中办案机关自始至终没有对控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讯问,如此做法到底是即墨区公安局认为“讯问”的没必要还是目的明确就是治罪无须做讯问?[/color]
[color=#333333]程序规定控告人在被拘留24小时内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达至控告人家中,可是控告人的拘留证是在时隔一周后的7月15日才给控告人家中送达,送达程序明显违法。规定中第八十三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责令犯罪嫌疑交纳保证金。控告人被拘留期间从未有过取保的申请,也从未交过一分钱的取保保证金,更是明确表示了不愿被取保,如此情况下依旧被办理了取保,保证金从何而出不得而知,控告人对于这种“取保不认可”,更没有一句明示的宣读,这种情况下办理的取保只不过是公安机关将此案进行收场的一个过场而已。整个案件从拘传到拘留、做讯问笔录、拘留关押再到最后的取保候审,被控告人没有一点的依法执法、按法定程序办案的体现,更有甚者在通济派出所候问室期间(以疫情为由没有被送往看守所)遭受到了有病不给医治、不允许送衣不给换衣服的非人待遇。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基础,被控告人连整个办案程序都违法,何来实体的公平、公正。即墨区公安分局就是制造冤情、枉法办案![/color]
[color=#333333]三、强加罪名、非法拘禁,公权力沦为打压迫害工具。[/color]
[color=#333333]《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立案标准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上多次。多次应当指三次或以上,偶尔的扰乱行为不构成本罪;二是受到过行政处罚。因多次扰乱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不管其手段行为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控告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国家机关的意图,客观上也从未实施任何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行为,即便是有过到地方、省、国家反映地方卫健委不履行国家“失独”政策问题,但使任何机关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未造成过任何严重损失,根本不符合“后果严重”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了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才可认定该罪名的成立。即墨区公安分局在所有的所谓的“认定材料”中根本没有一点对此罪名认定的证据,对罔顾事实、强加罪名的动机心知肚明,目的性、意图性十分明显,目的就是为利用合法手段掩盖不法目的,为解除申请人的强制关押找借口、为自己开脱。公安机关抓人、关人、放人如此随意,百姓的人权、自由权何以保证?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法律信仰何在?分明就是滥用职权对控告人迫害打压,涉嫌打击报复犯罪![/color]
[color=#333333]四、身心摧残、备受煎熬,祸害至深、伤害在持续。[/color]
[color=#333333]控告人被拘禁的31天里,控告人身心具惫,忍受着被冤枉的屈辱与迫害,每日以泪洗面,毫无一点尊严可言。法治社会里最不应有的悲惨与不幸在人为操纵下在控告人家上演。《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依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控告人坚信法律的正义、坚信迟来的正义必将到来,冤案必将得以昭雪。恳请领导彻查深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让每一个无辜感受公平、正义的力量![/col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