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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拟扩大使用范围,这9种情形可提取
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b]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b][b]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b][b]》修订工作[/b]。现根据工作安排,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记者梳理现行《条例》后发现,[b]《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b]: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b]支付房租的;[/b]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b]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b]
(五)[b]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b]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b]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b]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b]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b]。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b]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b][b],[/b][b]可自愿参加[/b][b]住房公积金制度[/b][b],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b]。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记者梳理现行《条例》后发现,[b]《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b]: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b]支付房租的;[/b]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b]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b]
(五)[b]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b]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b]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b]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b]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b]。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b]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b][b],[/b][b]可自愿参加[/b][b]住房公积金制度[/b][b],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b]。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